戴XX與某保險公司、周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15民初5903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戴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仲XX(系原告戴XX兒子),住同原告戴XX。
被告:周X,男,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女。
原告戴XX與被告周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仲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人民幣2,954元(以下幣種同)、交通費308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5,400元、鑒定檢查費369元、鑒定費900元,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部分要求由被告周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3日8時20分許,被告周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小客車在本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XXX弄XXX號門口倒車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戴XX撞傷,發生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查,被告周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現原、被告對賠償未能達成協議,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周X未到庭應訴,但于庭前談話稱,鑒定意見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提供書面答辯意見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均無異議。肇事車輛事發時確在本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對醫療費,認可相關票據,具體金額以法院核對原件為準。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3日8時20分許,被告周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小客車在本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XXX弄XXX號門口倒車時,將正在行走的原告戴XX撞傷,發生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2018年8月3日,原告因左側胸部外傷到上海市東方醫院急診治療,此后原告先后到上海市東方醫院、上海港聯門診部、上海市浦東新區公利醫院門診治療,為此,原告支付醫療費合計2,776.01元(含附加支付20.91元)。
2019年10月8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戴XX胸部等處交通傷,傷后休息期12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為此原告支付鑒定檢查費369元、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被告周X駕駛的車牌號為滬DXXXXX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并購買不計免賠險,事發時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周X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付,超出或不屬于保險范圍的,由被告周X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由本院根據當事人主張、相關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如下確認:1、醫療費,原告支付的醫療費,有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發票佐證,扣除附加支付20.91元,故本院依法確認醫療費合計2,755.10元;2、營養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營養期,本院酌情按照40元/天標準計算,故依法確認營養費合計為2,400元;3、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本院酌情按照40元/天標準計算,故依法確認護理費合計為3,600元;4、交通費,結合原告的傷情和就診次數,本院酌定為300元;5、鑒定費(含鑒定檢查費),原告支出的鑒定檢查費369元、鑒定費900元,系其為明確本案損失范圍的合理支出,本院依法確認。被告周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戴XX醫療費2,755.10元、營養費2,400元、護理費3,6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9,055.1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戴XX鑒定費1,269元(含鑒定檢查費36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元,減半收取計29元,由被告周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佳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戈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