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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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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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1民初33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齊X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1807770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河北滄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20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9日,原告所有的冀AXXXXX號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0日0時起至2020年2月9日24時止。2019年8月10日13時06分,種創業駕駛原告所有的冀AXXXXX號重型貨車,順衡井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東臺道口西時,與郭瓊??吭诼愤叺募剑罼XXXX重型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冀AXXXXX重型貨車白油泄漏。2019年8月12日,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種創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瓊無責任。由于白油泄露造成路面污損,致使郭瓊收到行政處罰繳納損壞國有資產非22000元,之后,原告將該項款項賠給了郭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按照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本車車主為辛集市,原告無權起訴被告,冀AXXXXX貨車在我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但根據車輛投保人與我司的保險合同,我司在三者險內免除賠償責任,即便在交強險內賠償,因為該事故有三者的財產損失6565.4元,三者的車損10360.8元,交強險賠償數額應為1130.34元,三者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核實冀AXXXXX號車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司進行賠償,如三證不合法,三者險免責。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0日13時06分,種創業駕駛冀AXXXXX號重型貨車,順衡井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東臺道口西時,與郭瓊??吭诼愤叺募剑罼XXXX重型貨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冀AXXXXX重型貨車白油泄漏。2019年8月12日,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第1301834201900009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種創業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瓊無責任。由于白油泄露造成路面污損,致使郭瓊收到行政處罰繳納損壞國有資產費22000元。種創業駕駛的事故車輛冀AXXXXX號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齊XX,該車輛掛靠在辛集市,事故發生后原告將22000元賠給了郭瓊。2019年2月9日,原告所有的冀AXXXXX號重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0日0時起至2020年2月9日24時止。
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國有資產費22000元。證據有:保單;事故認定書;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書;國有資產收入專用票據;郭瓊本人的收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行政行為決定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司認為該決定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系;對國有資產收入專用票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郭瓊書寫的收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其是否收到了錢應當有轉賬記錄加以證實,上面寫明齊XX自愿賠償22000元,現齊XX又起訴我公司主張賠償,我司認為與常理不符,應當由郭瓊直接起訴。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辛集市投保時簽訂的投保提示聲明及免責條款,認為三者條款第25條明確約定,油污污染所導致的損失屬于商業險免賠的范圍。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免責條款的質證意見為,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因為有免責條款所以不應當賠償原告的主張有異議,本案所涉及保單被保險人是原告,假如有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進行明確提示,但實際上某保險公司沒有向原告進行提示,只是向登記車主辛集市進行了提示,也是某保險公司認為所謂的提示,剛才查閱了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發現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免責事項說明書這一頁投保人處確實有辛集市的蓋章,但沒有法人簽字,這一頁上面并沒有具體的免責條款,并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向運輸隊提示了哪些具體的免責條款內容,該第25條免責條款僅是寫了污染兩個字,本案損失是路面污損,免責條款中的污染是不是包括本案中的路面污損,也是有爭議的,即使該免責條款對原告生效,由于該免責條款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做出對被保險人有利解釋,故本案的22000元應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301834201900009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對因違反交通法規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齊XX的冀AXXXXX號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元)、不計免賠率險等,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10日0時起至2020年2月9日24時止。該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險免賠條款對原告未盡到提示義務,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22000元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齊XX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1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