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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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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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02民初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李XX,女,漢族,住臨沂市蘭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山東元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XX,女,住臨沂市蘭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河東區。
負責人:賈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XX與被告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岳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費用共計116792元,后變更訴訟請求至121431.5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02日11時45分許,岳XX駕駛魯QXXXXX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在臨沂市蘭山區廣州路大觀苑社區南門由北向西右轉彎時,與沿臨沂市蘭山區廣州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李XX騎的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岳XX負事故同等責任。魯QXXXXX號小型轎車在第三被告處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據此,原告具狀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岳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我方給原告墊付醫療費210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情況屬實。在依法核實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信息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拒賠、免賠情形后,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本案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02日11時45分許,岳XX駕駛魯QXXXXX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在臨沂市蘭山區廣州路大觀苑社區南門由北向西右轉彎時,與沿廣州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李XX騎的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岳XX負事故同等責任,李XX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XX在臨沂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經診斷為腰椎骨折等,花費醫療費共計36628.26元,其中岳XX為其墊付醫療費2100元。2019年12月6日,李XX委托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沂蒙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2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被鑒定人李XX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80日,評定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花費鑒定費1620元。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書認可傷殘等級。認可護理期。營養期超出交強險范圍不予質證。
本院認為,岳XX駕駛小型轎車與李XX騎的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及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岳XX、李XX各負事故同等責任,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及病歷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系侵權責任糾紛,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岳XX負事故同等責任,本院對于事故雙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按照4:6的比例予以劃分,岳XX應對李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岳XX駕駛魯QXXXXX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現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損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36628.26元,李XX提交了醫療費發票及用藥明細等證據能夠證實其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岳XX為其墊付醫療費2100元,在原告起訴范圍內。2.住院伙食補助5天X30元/天=1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3.營養費,原告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結合司法鑒定意見,對于原告的營養費本院酌情支持2700元。4.傷殘賠償金,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按照城鎮標準,傷殘賠償金按17年計算,共計67233.3元。5.護理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護理日為60天,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護理費為60天*108.35元/天=6501元。6.交通費,原告共計住院5天,交通費予以支持50元。7.精神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對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1000元。8.鑒定費1620元,系為確定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正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對李XX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36628.26元、住院伙食補助150元、營養費2700元,共計39478.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由被告岳XX賠償17687元(已支付2100元);
二、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傷殘賠償金67233.3元、護理費6501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50元,共計74784.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4784.3元;
三、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鑒定費1620元,由被告岳XX賠償972元;
四、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以上賠償款由被告保險公司支付至李XX在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臨沂市臨沂沂蒙支行開設的賬戶:62XXX11內。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2729元減半收取1365元,保全費170元,共計1535元,由被告岳XX負擔1307元,由原告李XX負擔2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相關材料(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視為放棄上訴),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同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