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與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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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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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2民初39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劉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劉X乙,浙江澤大(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
負責人:曹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尤XX,女,公司員工。
原告劉X甲與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尤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2000元;二、被告陳XX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0710.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6日,被告陳XX駕駛浙LXXXXX號小型汽車沿弘生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弘生大道與興海路交叉口時,與沿興海路由北往南步行的原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住院治療。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險,對原告的損失,請求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故訴至貴院。
被告陳XX辯稱,事故發生后,被告向原告墊付醫療費73993.41元與護理費264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及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附加不計免賠險。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被告公司認為:1、醫療費,未見部分門診病歷,扣除非醫保費用;2、住院期間所產生的費用中包含了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重復計算;3、營養費,認可無異議;4、護理費,原告主張標準過高,認可護理標準按照90元/天計算;5、誤工費,原告提供證據尚不足以完整、清晰反映原告收入減少事實;6、殘疾賠償金,認可按照農村標準賠付;7、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公司認可5000元,超出不予認可;8、交通費,最高認可300元;9、鑒定費,不屬于被告公司理賠范圍;10、財產損失,無相關事實依據,不予認可;11、后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被告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2月6日19時許,被告陳XX駕駛浙LXXXXX號小型客車沿舟山市新城弘生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弘生大道與興海路交叉口時,與沿興海路由北往南步行的原告發生刮碰,造成車輛受損、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認定,被告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即住院治療。2019年2月6日至3月14日,原告在舟山醫院住院治療共計36天。其傷勢經診斷為右肱骨近端骨折、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腓骨頭骨折等。出院后,原告又數次門診治療傷勢。經原告委托,浙江中和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部損傷經內固定手術等治療后,目前遺留右肩關節活動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的致殘程度為十級,被鑒定人因交通事故致左膝部損傷經手術治療后,目前遺留左膝關節活動功能喪失25%以上(未達50%)的致殘程度為十級,建議其護理期限90天、營養期限90天、誤工期限210天,以上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間。原告支付鑒定費2600元。
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確認在事故發生后被告陳XX墊付費用共計76633.4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費用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先予賠償。對于超過交強險的損失,由各方按事故責任進行分擔。本案事故已由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城大隊依法認定責任,該責任認定可予采信,本院確定被告陳XX依過錯程度承擔100%責任。
就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75746.41元有醫療費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其中非醫保費用9889.31元在交強險醫藥費限額內優先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共計36天并主張按照50元/天計算合理,但應當扣除住院伙食費929元,對住院伙食補助費871元予以支持;3、營養費,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營養期限90天,原告主張按照50元/天計算4500元予以支持;4、護理費,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護理期限90天,根據原告傷勢、治療情況以及其住院期間護理費收費票據,本院確定對其住院期間13天的護理費按實計算,剩余77天護理費酌情參照一級護理120元/天計算,對原告主張護理費11880元予以支持;5、誤工費,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誤工期限210天,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認其從事保安行業,綜合本地區該行業收入情況,本院酌情對其所主張誤工費21000元予以支持;6、殘疾賠償金,司法鑒定意見評定原告傷勢構成兩個肢體十級傷殘,本院結合受害人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主要生活消費地等因素綜合判定,可以參照適用該標準賠付,對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133377.6元予以支持;7、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造成本起事故侵權人過錯程度、因本起事故給死者家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對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予以支持,該項目在交強險中優先處理;8、交通費,結合原告就醫情況,本院酌情確定300元;9、財產損失,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10、后續治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本案暫不予支持。綜上,因本起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以上各項損失共計253675元。對于上述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0000元(包含非醫保費用),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償)。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附加不計免賠險,在扣除交強險賠付120000元后,就剩余133675元賠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負擔。原告預付的鑒定費2600元,應由被告陳XX負擔。事故發生后,兩被告分別向原告墊付的費用,為避免訴累,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劉X甲賠償損失110000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處理,已扣除墊付費用1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商業險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劉X甲賠償損失133675元(其中款項74033.41元直接支付給被告陳XX);
三、駁回原告劉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收取2245元,由原告劉X甲負擔428元,由被告陳XX負擔181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於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