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艾XX、沈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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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2民終111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虹口區。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艾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重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上海儒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儒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沈X,女,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XX、原審被告沈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6民初17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農業戶口居民適用城鎮居民標準獲得傷殘賠償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城鎮地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本案艾XX為農村戶籍,其提供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在上海連續居住滿一年,也不能證明事故前一年收入來源于上海,故一審法院按照上海城鎮標準賠付殘疾賠償金缺乏依據,某保險公司據此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艾XX辯稱: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沈X未到庭應訴。
艾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其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費為醫療費54,913.48元(具體金額由法院審核)、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一二期營養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一二期護理費11,250元、一二期誤工費24,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損失費8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10,000元,以上費用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處理,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費用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費用由沈X賠償。
鑒于案件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各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判決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艾XX交強險賠付款120,400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艾XX商業三者險賠付款108,719.65元;三、沈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艾XX律師費4,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艾XX是否符合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條件,一審中艾XX已經提供了租賃合同、情況說明等證據,一審法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關于誤工費,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確認的賠償標準,亦無不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水波
審判長 鄔 梅
審判員 郭征海
審判員 易蘇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項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