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萬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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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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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民終14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浙江省桐鄉市、352、35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3799615XXXX。
負責人:郭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X,浙江遠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XX,女,土家族,住重慶市石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浙江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浙江省桐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浙江正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X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10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2.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萬XX110000元,其余損失由王XX賠償;3.二審訴訟費由萬XX、王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駕車駛離了現場,但其并未察覺事故發生,因此,某保險公司所提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不予賠償的異議缺乏依據,不予采納。”錯誤。駕駛員王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審以未察覺來否定對其違法性質的認定是錯誤的。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在(2017)浙0483民初8977號案件調解過程中,王XX也同意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一審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予以改判。
萬XX辯稱,一審判決正確,保險公司與王XX之間的保險合同屬格式合同,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因此,該合同條款應當理解為駕駛員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駕車駛離現場或者棄車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可以免賠。但本案中,王XX未察覺事故發生,因此,商業三者險應當賠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一、在保險條款當中,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賠償,對于該合同條款應當理解為駕駛員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駕車駛離現場或者棄車離開現場的保險公司商業險部分可以免賠。在本案中,駕駛員王XX在事故發生時,雖然駕車駛離現場,但是其并未察覺事故發生,該事實在事故認定書當中有明確記載。二、保險公司認為調解過程中,投保人王XX曾同意保險公司關于因王XX駛離現場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意見不正確,在(2017)浙0483民初8977號民事調解書中,并沒有提到關于王XX同意商業保險免賠的意見。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
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王XX、某保險公司賠償萬XX各項損失共計274512.50元(變更后);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5日20時33分許,王XX駕駛浙F×××××號車途經桐鄉市地方,與萬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萬XX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萬XX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萬XX住院22天,支付醫療費7295.87元(已扣除經法院調解已賠償部分醫療費)。2018年12月4日,湖州浙北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萬XX構成9級傷殘,誤工期建議6個月、護理期建議1個半月、營養期建議1個半月,萬XX支付鑒定費2600元。浙江千麥司法鑒定中心嘉興(新聯)所于2019年4月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萬XX構成9級傷殘,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1560元。事故發生前,萬XX工作于浙江銘泉水暖設備有限公司。
另查明,浙F×××××號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于某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萬XX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分為四項。1、醫療限額項下費用分別為:醫療費7295.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0元、營養費1350元,均計算合理有據。以上合計9085.87元。2、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費用分別為:殘疾賠償金222296元,因萬XX事故發生前收入來源于城鎮,故該費用計算有據;誤工費24144.50元、護理費6036.1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均計算有據。以上合計262476.63元。3、財產損失即施救費150元,合理有據;修理費缺乏發票且未定損,不予支持。4、其他損失即鑒定費2600元,合理有據。綜上,萬XX四項損失共計2743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271712.50元,仍有不足部分即鑒定費2600元由王XX賠償。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付。該合同條款應當理解為駕駛員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駕車駛離現場或者棄車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可以免賠。雖然,本案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駕車駛離了現場,但其并未察覺事故發生,因此,某保險公司所提商業三者險不予賠償的異議缺乏依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萬XX271712.50元;二、王XX賠償萬XX2600元;三、駁回萬XX其余訴訟請求。上述金錢給付義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686元,減半收取843元,由王XX負擔。司法鑒定費15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桐鄉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8977號民事調解書一份,用以證明王XX已同意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
經質證,萬XX認為,對該民事調解書內容沒有異議,但該民事調解書中沒有王XX同意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意見;王XX認為,在該民事調解書中并未對于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賠作出認可表述。
本院認證:對桐鄉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民初8977號民事調解書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調解書并未反映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故本院不予認定。
其余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約定旨在倡導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從而避免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如果駕駛人存在故意的行為,導致事故責任無法分清或者損害結果擴大,保險人可予免責。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發時王XX未察覺,駕車離開現場。考慮到事發時為夜晚,且碰撞部位位于車輛右側后端,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發生未察覺也符合客觀實際。因此從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王XX不存在逃逸之主觀故意,其離開事故現場之行為不應認定為法律規定的禁止行為。且在一審法院(2017)浙0483民初8977號案件中,王XX也未與某保險公司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免責達成一致。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 瑾
審判員 王黎明
審判員 舒珊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金傅祥
書記員鄭偉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