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陸X甲、陸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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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79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統一社會信用代XXXX***********949U。
負責人:鄔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住湖南省新化縣****************,公民身份號碼432************499。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廣東都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陸X甲,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寧縣*****************,公民身份號碼441************718。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陸X乙,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公民身份號碼441************754。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陸X甲、陸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5民初25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98038.01元予原告李X;二、駁回原告李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案件受理費3859.43元,減半收取計1929.7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X負擔804.7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25元。被告負擔的份額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逕付還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改判李X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由陸X甲、陸X乙承擔;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陸X甲、陸X乙負擔。事實和理由:陸X甲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未取得駕駛資格,其行為為法律明文禁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保險公司作出提示后,相關免責條款即生效。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已經以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履行了提示義務,其應當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陸X甲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投保單上非陸X乙本人簽名,某保險公司沒有向陸X乙告知免責條款的相關內容。
陸X乙的答辯意見與陸X甲一致。
李X未發表答辯意見。
各方當事人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責。雖然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險保險條款中已經以加黑、加粗字體的方式對法律禁止的無證駕駛的免責情形作出提示,但其提交的投保單上投保人簽名處為“陸開朗”,非本案被告也即投保人陸X乙,在陸X乙否認該簽名真實性的情況下,結合雙方對投保過程的陳述,本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將上述保險條款有效送達給陸X乙,故某保險公司以其已就其中的免責條款對陸X乙履行提示義務,上訴主張其應當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責,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納。一審判決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0.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星星
審判員 張雪潔
審判員 侯 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婉雅
書記員 冼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