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譚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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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71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9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廣東省新豐縣******,公民身份號碼440************037。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廣東的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廣東的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譚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公民身份號碼440************75X。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廣東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統一社會信用代XXXX***********249C。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XX,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簡XX,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譚XX及原審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民初32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李XX賠償損失22660.2元;二、被告譚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XX賠償損失47525.02元;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65.1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李XX負擔365.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被告譚XX負擔1000元,兩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XX支付完畢。”
李XX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譚XX向李XX賠償67892.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譚XX負擔。事實和理由:譚XX應對李XX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譚XX醉酒后超速追尾前方同車道由李XX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導致李XX嚴重受傷,目前雙下肢癱瘓。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譚XX已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依據交通法律法規,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而確定的行政認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僅是作為認定當事人過錯的證據之一,在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時,還應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譚XX醉酒后超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未采取任何減速、安全規避等措施,具有明顯的放任事故發生的主觀故意,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無論李XX在前面駕駛的是何種車輛、是否準駕不符,均無法預見和避免本案事故的發生,李XX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在未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認定譚XX僅承擔70%的賠償責任錯誤。三、李XX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與本案交通事故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次要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四、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不當,對事故的形成沒有從路權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考慮。事故發生后,李XX的家屬為了搶救李XX而未對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但是李XX一審起訴時要求譚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表明其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譚XX辯稱,交警部門已對本案事故作出合理的責任認定,李XX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涉案事故認定書應當成為認定本案責任的依據。請二審法院駁回李XX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述稱:一、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正確,李XX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合理。二、李XX沒有證據推翻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期間,譚XX和某保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李XX向本院提交照片打印件2張,擬證明李XX的傷情比先前更嚴重,目前雙下肢已癱瘓。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本院審查后認為,譚XX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李XX還申請本院向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涉案交通事故卷宗。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爭議焦點為譚XX應否對李XX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的事發經過,本案系譚XX醉酒后超速行駛與同車道前方李XX駕駛的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追尾碰撞后無號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再與右邊車道正常行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碰撞而產生。李XX上訴主張其駕駛的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故其無需承擔過錯責任。本院認為,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本質上屬于無證駕駛,具體到本案中,則表明李XX缺乏駕駛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上路的資格,該行為與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交警部門認定譚XX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李XX承擔次要責任正確,一審法院判決譚XX對李XX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因李XX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發經過沒有異議,故其申請本院調取涉案交通事故的卷宗已無必要,本院依法不予準許。綜上,李XX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19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星星
審判員 張雪潔
審判員 侯 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婉雅
書記員 冼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