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梁XX、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粵06民終678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女,漢族,住廣東省封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廣東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X,男,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委托代理人:黃X乙,廣東拓孚創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負責人:方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甲,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該公司職員。
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
上訴人李XX因與被上訴人梁XX、、原審被告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7民初3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9年4月28日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梁XX車輛維修費74602元。二、被告李XX、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梁XX停運損失20000元。三、駁回原告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149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梁XX負擔53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33元,被告李XX、張XX連帶負擔125元;重新鑒定的評估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李XX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上訴請求的事實與理由如下:一、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停運損失屬于保險公司條款免責范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停運損失費為20000元過高且無事實依據。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并依法改判李XX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梁XX、某保險公司承擔。
梁XX答辯稱:李XX認為停運損失過高,但是梁XX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僅需對梁XX車輛維修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合理;停運損失應由李XX承擔有法可依,請法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請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對本案作出公正的判決。
張XX未作答辯。
二審期間,各方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經審理,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綜合雙方的訴辯、舉證及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二審時的爭議焦點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于停運損失金額的問題。原審判決根據受損車輛當地貨運業的實際收入情況,再結合受損車輛的維修時間,酌情認定梁XX的停運損失費為20000元,并無不當,李XX上訴請求調低停運損失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停運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問題。由于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故李XX上訴請求停運損失費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李XX上訴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 進
審判員 張 瑩
審判員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書記員 梁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