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8某保險公司與連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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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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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蘇07民終42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
負責人:戚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連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2號海晟新寓AB號樓B座520室。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連云港市連云區朝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云港惠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2018)蘇0703民初19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惠某公司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1.本案事故發生在費縣,事故發生后,惠某公司私自將車輛拖到贛榆,但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拆解定損,自行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公司對車輛損失公估。該公估公司并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項目確認及損失報價。從公估報告所附照片看公估公司并未參與拆解,而是在車輛拆解后才拍照直接定損,惠某公司將車從費縣拖到贛榆,部分項目根本與本案事故沒有關聯,公估公司也直接確認完全沒有任何依據。公估報告顯示只有一位鑒定人鑒定,違反了鑒定程序,該鑒定報告程序不合法。因此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2.惠某公司主張吊車、拖車施救費11000元,該施救費用純屬天價,惠某公司也未提交具體施救明細,保險公司無法確認該施救費用完全用于被保險車輛施救,無法核實關聯性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認可該金額缺乏依據。惠某公司將車輛從費縣拖至贛榆所產生的拖車費2600元完全是惠某公司故意擴大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范圍。
被上訴人惠某公司辯稱:1.本次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委托事故發生地保險公司進行了查勘,當時車輛是有集裝箱在車上,陷入路旁樹林中,車輛毀壞嚴重。當時跟隨處理事故的交警到現場,有兩輛40噸的吊車和兩輛拖車,到現場發現吊車臂長不夠,交警又聯系兩輛100噸的吊車,將車輛及集裝箱吊到路上,施救所需要的施救費用11000元并不是由保險公司來決定,更不是由惠某公司來決定,這是實際發生的費用。2.一審時,惠某公司提供了山東省費縣鑫勝汽車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正規發票,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過高,沒有依據。事故發生后,因為4S店在贛榆墩尚,為了修理、拆解定損,經交警部門同意,指派當地的施救車輛,將車輛運送到贛榆墩尚4S店,所發生的費用是必然發生的。3.車輛到達贛榆4S店后,保險公司到現場查勘,但是定損數額差距非常大,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推薦了上海的公估公司在連云港辦事處,在公估報告第三頁簡述的第二條,明確記載大洋公估公司在評估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在車輛修復期間,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具體定損數額,在該車輛正常運營一年后,又要求重新鑒定,是沒有依據的也是無法鑒定的。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惠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理賠款人民幣89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25日,惠某公司將其主車蘇G×××××、掛車蘇G×××××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等險種,主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47950元、掛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7040元,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11月25日10時起至2017年11月25日10時止。2017年7月31日10時5分許,駕駛員馬某駕駛的魯13/×××××大中型拖拉機,在費縣,惠某公司駕駛員臧某駕駛的蘇G×××××/蘇G×××××大型汽車相撞,致臧某、馬某受傷,車輛部分受損。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費縣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認定:馬某、臧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惠某公司及時報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到事故現場對受損車輛進行勘察、評估?;菽彻緦δ潮kU公司對其掛車的損失評估有異議,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主車由于受損嚴重,需要進行拆解才能作出評估,故某保險公司對主車沒有作出評估?;菽彻緦⑹軗p車輛拖至離所購車輛較近的4S店的贛榆區進行拆解鑒定。事故發生后,惠某公司支付施救費13600元。2017年10月19日,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惠某公司委托后,趕赴惠某公司涉案受損車輛所在地贛榆區,并通知某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對事故車輛進行勘察、評估,某保險公司沒有人員到達現場。經該評估公司評估,惠某公司涉案事故車輛在扣除殘值后損失為74000元。惠某公司支付給該評估公司評估費3700元。連云港龍翔江淮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該事故車輛進行修復。該公司提供的報價單顯示,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與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定損的項目和定損金額相一致。該事故車輛經修復后,已經正常行駛運營近一年時間。
一審中,某保險公司以涉案事故車輛系惠某公司單方委托評估,評估定損時沒有接到評估公司通知到達事故車輛現場,共同鑒定定損,評定車損金額過高,且評估公司不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可范圍為由,申請對事故車輛重新鑒定。
一審另查明,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17日,其營業期限為1995年4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經營范圍為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包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的殘值的處理等業務,并獲得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頒發的《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惠某公司事故車輛進行評估的評估師曹某具有評估資質。
一審法院認為,惠某公司將其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依法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惠某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具有評估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其接受惠某公司委托,對惠某公司涉案受損車輛進行評估,從其評估報告中顯示,在對涉案事故車輛進行評估時,通知某保險公司到達現場,某保險公司沒有人員到達現場,且該公司對惠某公司涉案事故掛車的損失評估價與某保險公司對該掛車損失的最初評估價基本相符,某保險公司主張該公司評估價過高,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有不合理之處,盡管系惠某公司單方委托,并不影響其作出的鑒定的公正性、合理性,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至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不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可的評估鑒定機構,因而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可,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因該事故車輛已經修復并且正常運營已近一年,該車原受損現狀已經消失,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惠某公司的涉案事故車輛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不予采納。評估費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抗辯其不承擔該費用,一審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施救費是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性費用,依據保險法的規定,應當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雖抗辯施救費過高,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不合理性,或者有違規收費的情形,一審法院對惠某公司已經實際支出并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的涉案施救費13600元,依法予以確認。由于兩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的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對于對方應在交強險中承擔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惠某公司已在本案的訴訟標的額中扣除,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惠某公司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共計893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為涉案蘇G×××××、蘇G×××××出具公估報告中只有“公估師:曹某”的打印字。
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因對惠某公司單方委托評估程序提出異議,并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評估,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評估蘇G×××××、蘇G×××××車損扣除殘值損失金額為5825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4000元。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涉案公估報告的程序是否不當;2.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涉案車輛的車損數額為多少;3.本案施救費11000元是否過高,施救費2600元是否系合理必要的費用支出。
關于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涉案蘇G×××××、蘇G×××××發生保險事故后,因與保險公司就車輛損失的價格未達成一致意見,惠某公司單方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蘇G×××××、蘇G×××××的車損出具評估報告,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落款只有一名公估師的打印字,依照《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公估報告應當由至少2名承辦該項業務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簽名并加蓋保險公估機構印章”。二審期間,本院通知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師出庭,該公估師也稱保險公估行業規范要求兩位公估師出具報告,并需經總經理審核。故該公估程序違法,本院不予采信。對于惠某公司單方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產生的評估費3700元,應由惠某公司自己負擔。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2,本院在二審期間,為確定涉案車輛的損失數額,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了評估,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載明蘇G×××××、蘇G×××××車扣除殘值后損失金額為58250元。該評估程序合法、公正、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菽彻驹谠V訟請求中也自認應扣除涉案事故對方在交強險中承擔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惠某公司的車損數額為58250元-2000元=56250元。本次評估產生的評估費4000元屬于為查明涉案車輛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評估費4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關于爭議焦點3,惠某公司提供了兩張施救費發票,分別為11000元和2600元。某保險公司稱施救費11000元過高,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關于施救費2600元是否屬于必要合理費用的問題。本院認為,施救費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費用。本案中,惠某公司將涉案車輛從事故發生地山東省費縣拖至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發生的費用2600元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范圍,該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施救費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惠某公司的數額為56250元+13600元=6985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因二審期間出現新證據,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2018)蘇0703民初199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連云港惠民物流有限公司6985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0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90元,由惠民公司負擔44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590元,由惠民公司負擔443元。惠民公司單方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產生的評估費3700元由惠民公司負擔,二審期間本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產生的評估費4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利
審判員 劉 揚
審判員 袁 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仕玉發
書記員 江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