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蔣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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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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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9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縣。
主要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乙,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法定代理人:蔣X(蔣XX之兄),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甲,女,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以上兩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原審第三人:漢川市人民XX,住所地湖北省漢川市。
法定代表人:徐X甲,該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X,該院職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XX、黃XX、胡X甲,原審第三人漢川市人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4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減少上訴人賠償216169.57元,即撤銷(2019)鄂0984民初40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蔣XX損失77001.60元;2.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蔣XX、黃XX、胡X甲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就相關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胡X甲本人提示、告知,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胡X甲不產生法律效力。……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2017年11月6日,被上訴人胡X甲為登記在其名下的鄂R×××××號重型自卸貨車委托他人向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該委托代理人向上訴人提交了被上訴人胡X甲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和有被上訴人胡X甲簽名的《(投保)聲明》。當天,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對該委托代理人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代理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向投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作出了明確說明。之后,被上訴人胡X甲的委托代理人在《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投保人聲明”的“投保人簽章處”代簽署了“胡X甲”,且在特定的方格內手寫了“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該委托代理人交付了保險費。即上訴人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關系的規定,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在從事民事代理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負責承擔。亦即上訴人已向投保人、被上訴人胡X甲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投保人胡X甲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被上訴人黃XX駕駛被保險車輛肇事逃逸,屬于保險人免責范圍,對第三者的損失不應在商業三者險中予以賠償。二、一審判決認定賠償費用項目部分計算不合法。1.醫藥費明顯過高,未扣除10%非醫保用藥費用。住院醫藥費200799.17元,住院病歷無患者姓名,醫療費用明細單上無患者姓名和具體時間記載,存在過度醫療現象,即不能真實地反映被上訴人蔣XX實際住院醫藥費情況。另應依法扣除10%非醫保用藥費用20079.92元(200799.17元×10%)。2.后期治療費4000元至今未發生實際支出。鑒定時間是2018年10月31日,鑒定意見是預計其后續醫療費4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付為準),其至今未提交發生的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票據。3.營養費不應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因被上訴人蔣XX的出院病歷上無加強營養的醫囑,故不應賠償營養費。4.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天數計算錯誤。根據住院病歷記載,醫院原定于2018年7月5日辦理出院,后延至8月17日(屬過度醫療)。根據醫院臨時醫囑單“7.3:可見光治療1小時;7.4:清創、換藥;7.5:膀胱沖洗,清創、換藥,取消今日出院;8.3:DR數字化攝影(二次曝光)、磁共振平掃;8.17:今日出院”的記載,顯屬掛床情形,掛床時間43天不應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計算為3350元(50元/天×67天)。5.護理費計算標準、時間錯誤。一審判決按13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9100元(130元/天×70天)有誤,應為6753.60元(35214元/年÷365天/年×70天)。蔣XX自受傷后在重癥室監護40天(2018年6月8日),醫療費明細清單記載監護費7050元(7.5元/小時×940小時),即180元/天。且該40天內沒有其他任何人對蔣XX進行陪伴護理,一審判決重復計算了護理費。6.交通費。被上訴人蔣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應賠償。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過高,可酌定為5000元。被上訴人蔣XX作為智力二級的殘疾人,在晚上0時30分一人在外流竄,以致發生交通事故,蔣XX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其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酌定賠償5000元。綜上,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部分賠償項目計算不合法,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減少上訴人賠償216169.57元,改判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蔣XX損失77001.6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67001.60元(殘疾賠償金552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6753.60元)]。
蔣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維持原判。關于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就投保單上是否為胡X甲本人簽名已委托了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該項判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第二項上訴理由,一審法院在判決書里有充分說明,都有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
黃XX、胡X甲辯稱,1.上訴人陳述的上訴理由、事實和法律錯誤。胡X甲登記的貨車只是委托他人交納保險費用并提交相關材料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并沒有委托授權他人在投保時以胡X甲的名義簽名,且上訴人也沒有提供任何書面證據證明胡X甲書面委托他人在投保聲明處以自己的名義簽名。2.一審法院對該簽名已通過司法鑒定認定在“投保人聲明”的“投保人簽章處”的簽名并非胡X甲自己書寫。所以,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就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胡X甲提示和告知,該免責條款對胡X甲不產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以委托代理關系的論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應維持一審法院對此項的判決。3.交警部門認定黃XX為交通肇事逃逸是錯誤的。一審中,我們提交了大量的證據證明事發時黃XX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不知道自己的車輛與他人相撞這一客觀事實。而交通肇事指的是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黃XX在本案中不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應該是發生事故后駛離現場。4.蔣XX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漢川市人民XX述稱,同意兩位代理人的答辯意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蔣XX共住院110天,前面40天在重癥監護室,出來以后,醫院給他請了護工。2018年7月5日可以出院,但沒有家屬來接他,住到2018年8月17日才出院。蔣XX傷情比較嚴重,應當需要適當的營養。診斷證明書沒有加強營養的醫囑,可能是醫生沒有書寫全面。
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黃XX、胡X甲賠償其損失共計307347.17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黃XX、胡X甲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9日0時30分許,黃XX駕駛鄂R×××××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漢川市××省道××路段,與行人蔣XX發生碰撞,造成蔣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黃XX駕駛車輛逃逸。當日凌晨3時許,蔣XX被110巡警發現,巡警即呼120救護中心,蔣XX以“無名氏”被漢川市人民XX收治。2018年8月17日出院,共欠繳漢川市人民XX醫療費200799.17元。住院期間,漢川市人民XX為蔣XX雇請護工護理70天,墊付護理費9100元。2018年6月1日,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川公交認字[2018]第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蔣XX無責任。經黃XX申請復核,2018年6月25日,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復核結論,認為漢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程序,責任定性準確,決定維持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2018年10月31日,武漢普愛法醫司法鑒定所作出武普[2018]臨鑒字第12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蔣XX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九級;后續醫療費用為4000元(或以醫院實際支出為準);護理時間為120日,營養時間為120日(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同時認定,蔣XX的殘疾人證記載其為智力殘疾,二級;監護人蔣X。黃XX駕駛的鄂R×××××號車登記所有人為其妻胡X甲,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黃XX駕駛機動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蔣XX受傷,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黃XX駕駛的鄂R×××××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先由該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黃XX在事故中承擔的全部責任予以賠償。仍有賠付不足的部分,由黃XX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黃XX在本案事故中肇事逃逸,依保險合同約定,商業三者險部分不予賠付,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就相關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胡X甲提示、告知,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胡X甲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蔣XX的損失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醫療費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其應對非醫保用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其未提交相應的反駁證據,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蔣XX有“掛床”現象,應扣除“掛床”天數后計算住院伙食補助的意見,因漢川市人民XX將蔣XX以“無名氏”收治后,蔣XX家里一直無人來辦理,故醫院只能少量用藥并請護工護理,蔣XX主觀上并無過度醫療的惡意,且期間仍有少量用藥,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蔣XX提出胡X甲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車輛所有人胡X甲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故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漢川市人民XX請求蔣XX支付其墊付費用,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蔣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200799.17元;后期治療費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50元/天×110天);營養費酌定3600元;護理費13924元[35214元/年÷365天/年×(120-70)天+9100元];殘疾賠償金55248元(13812元/年×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10000元;交通費酌定100元;鑒定費2300元。綜上,蔣XX的各項損失共計295471.1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293171.17元;鑒定費2300元由黃XX賠償。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蔣XX損失293171.17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二、黃XX賠償蔣XX損失23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三、蔣XX在領取上述賠償款時應返還漢川市人民XX墊付費用209899.17元;四、駁回蔣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36元,由黃XX負擔1977元,蔣XX負擔59元。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除對蔣XX的護理費認定有誤外,其他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黃XX駕駛的鄂R×××××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胡X甲,胡X甲委托他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上訴人稱黃XX事故后駕車逃逸行為屬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情形,但其提交的并非胡X甲本人簽名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不能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對胡X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其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蔣XX在住院期間因雇傭護工護理并支付勞務報酬均有相應證據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一審判決護理費計算標準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經鑒定,蔣XX的護理期為120天,其中含住院110天、出院后10天。住院期間,蔣XX在重癥監護期由醫務人員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已納入醫療費中,不應另行計算。漢川市人民XX為蔣XX雇傭護工產生的護理費為9100元。因此,蔣XX的護理費應計算為10064元(35214元/年÷365天/年×10天+91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一審護理費天數計算錯誤的上訴理由成立。一審法院將重癥監護費納入護理費屬重復計算,應予糾正。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蔣XX的醫療費明顯過高,存在過度醫療現象,應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但其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納。一審法院結合蔣XX的住院情況、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營養期、傷殘等級等,認定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均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因此,蔣XX的損失應認定為291611.17元(一審認定的總損失295471.17元-一審認定的護理費13924元+二審認定的護理費10064元)。該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289311.17元,鑒定費2300元由黃XX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40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
二、撤銷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40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三、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蔣XX各項損失合計289311.17元。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龔 敏
審判員 喻富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友根
書記員葉菁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