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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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166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劉X,男,漢族,住河南省鹿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甲,北京市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乙,北京市營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男,漢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樺川縣贛水路12-8號。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通州區、402。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該公司職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該公司職員。
原告劉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甲、宋X乙,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79388.49元、誤工費42335元、護理費12600元、交通費3570.5元、營養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0元,合計154193.9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15日,被告***駕駛×××轎車沿昌平區北清路由西向東行駛在大件路口處將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撞傷。經認定,***負全責。肇事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腦外傷后神經反應、腰椎間盤變性、雙下肢不全癱瘓原因待查,住院29天。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如訴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各項金額過高。訴訟費不同意。
被告泰康在線辯稱:事故發生時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但由于肇事司機未及時向我公司報案,且書面放棄索賠,對于原告各項訴訟請求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由肇事司機自行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15日10時1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北清路大件路口西側,***駕駛小型客車(車牌號為×××)由西向東行駛,原告劉X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劉X受傷。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治療,住院29天,2017年10月15日入院,2017年11月13日出院,經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腦外傷后神經反應、L4/5-L5/S1椎間盤輕度突出;腰椎退行性變、腰椎間盤變性、骶管囊腫、頸椎3/4、4/5、5/6、6/7椎間盤突出、頸椎間盤變性、右腎結石、左側顱骨修補術后、雙下肢不全癱瘓原因待查。建議去上級醫院診治,住院期間陪護一人。此后,原告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〇六醫院治療,2017年11月13日入院,2017年12月16日出院。經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頸脊髓損傷、右腎結石、左側顱骨修補術術后。建議臥床至傷后3月復查,加強陪護及營養支持,不適隨診。
另查,被告***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庭審中,乙保險公司出具《放棄索賠聲明》:本人***于2017年10月15日發生事故,車號為×××,二撥子村路口開車撞人,三者人為劉X。申請人***放棄泰康在線索賠申請。
原告劉X的經濟損失,經本院核實確認為:醫療費79168.49元、營養費6000元(50元/天,酌定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200元(100元/天,62天)、殘疾輔助器具費185元(原告計算在醫療費中)、誤工費17500元(3500元/月,酌定5個月)、護理費12600元(憑票)、交通費1000(酌定)。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聲明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簽署了放棄申明,該申明應推定為***真實意思。乙保險公司系商業險承保公司,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其設立目的是為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故投保人自愿放棄是無效的。而商業險具有自愿性,其設立目的是分擔投保人賠償風險,投保人有處分權利,可以放棄索賠。本次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本院憑票核算。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關于原告存在自身既往疾病、過度醫療的答辯意見,經本院釋明未提交相關證據,亦未申請相關司法鑒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本院根據其受傷及恢復情況酌情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根據其就診情況支持其就醫所必需的費用。原告主張的誤工費過高,且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誤工損失,故本院根據其工作性質及勞動力水平酌情認定。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劉X醫療費用類賠償金10000元、死亡傷殘類賠償金3128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賠償原告劉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1368.4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92元,由原告劉X負擔315元,已交納。由被告***負擔13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杜春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黃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