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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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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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81民初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曹X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總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8518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該公司職員。
原告曹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49097元。2.訴訟費、專遞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8日9時30分,田中信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在安新線68公里1米通城機動車監測站路口由東向西駛入安新線左轉彎時,與沿安新線由北向南行駛原告曹XX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田中信和曹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辛集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處理,作出第130181420190001165號事故認定書,原告曹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曹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4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車損險40萬元,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的相關證件合法的情況下,我司同意按照保險責任約定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本次事故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我司同意在原告車損的商業險部分按照30%進行賠付,如法院全額判決我司承擔,我司請求法院依法賦予我司向主責方的追償權,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8日9時30分,田中信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在安新線68公里1米通城機動車監測站路口由東向西駛入安新線左轉彎時,與沿安新線由北向南行駛原告曹XX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田中信和曹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辛集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處理,作出第130181420190001165號事故認定書,原告曹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曹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40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數額及證據如下:1.車損:232747元;2.施救費:350元;3.公估費:16000元。以上損失共計249097元。證據有:事故認定書;保單;行車本、駕駛本;車損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施救費票據;維修發票、維修清單。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行車本、駕駛證、身份證、保單、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我司予以認可;對施救費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施救單位的施救資質,無法核實該施救公司是否有相應資格來施救車輛,故對施救費票據不予認可;對原告提交的維修清單、維修發票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原告所提交的維修清單沒有法律依據;對車損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所鑒定金額配件過高,該公估報告鑒定金額為235247元,殘值僅扣2500元,沒有計算依據,為了保障原告以及我司的合法權益,現我司特此向法院申請對原告車輛的殘值進行回收,來確保該公估報告中所更換配件均已更換,回收后,我方同意將公估報告中所認定的殘值2500元另行支付給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批準。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1301814201900011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曹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40萬元及不計免賠,該合同意思表示清楚,應予支持。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要求的車損、車損鑒定費、車輛救援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曹XX車損232747元+車損鑒定費16000元+車輛救援費350元=249097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曹XX車損、車損鑒定費、車輛救援費合計24909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