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與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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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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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81民初37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孟X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男,漢族,住辛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河北一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住辛集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負責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72787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職員。
原告孟XX與被告劉X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田XX、被告劉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由90000元減少至30730元。2、要求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13時10分,被告劉XX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沿安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47公里+98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孟XX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孟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孟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被告劉XX辯稱,我的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沒有為原告墊付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依法核實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律禁止的其他情形下,我司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1萬元,應予扣除。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25日13時10分,被告劉XX駕駛冀AXXXXX小型轎車沿安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47公里+980米處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孟XX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孟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1301811201800005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孟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劉XX駕駛的事故車輛冀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現原告孟XX要求被告賠償1.醫(yī)療費:3345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9天X100元/天=2900元;3.誤工費:3600元/月÷30天X120天=14400元;4.護理費:護理人原告兒子孟X:6000元/月÷30天X90天=18000元;5.營養(yǎng)費:30元/天X90天=2700元。以上損失共計71460元,按事故責任比例計算后,扣除保險公司前期墊付的1萬元,要求被告賠償30730元。證據有: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原告誤工證明;護理人孟X誤工證明。
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我司僅承擔1萬元;原告66歲,已達到法定的被扶養(yǎng)人的年齡,即退休年齡,其原告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及銀行流水,故我司對誤工費不予認可;護理人工資超過納稅標準,未提供納稅證明,也未提供銀行流水及因交通事故導致收入減少的銀行扣發(fā)工資流水,故對護理費不予認可,三期未做三期鑒定,原告要求時間過長,請法院酌情認定。
被告劉XX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護理費原告要求不合理,數額過高,請法院酌情認定,其他同保險公司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1301811201800005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因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原告孟XX要求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zhèn)檫€需評殘及三期鑒定,原告要求的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暫支持實際住院期間的費用。營養(yǎng)費支持按每天30元計算實際住院29天應為870元;誤工費支持按農民標準每天64元計算29天計1856元為宜;護理費支持按租賃和商務服務業(yè)標準每年52250元計算29天計4151元為宜。原告孟XX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3459.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900元;3、營養(yǎng)費870元;4、誤工費1856元;5、護理費4151元。以上共計43237元。被告劉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與原告孟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事故發(fā)生后為原告墊付1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1856元+護理費4151元=6007元。被告劉XX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孟XX(33459.9元+2900元+870元-10000元)X50%=13615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孟XX誤工費、護理費合計6007元。
二、被告劉XX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孟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3615元。
三、駁回原告孟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0元,減半收取2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6元,被告劉XX負擔126元,原告孟XX自行負擔1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