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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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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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3民初718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系原告員工。
被告:孫XX,男,漢族,住山東省平度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孫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通過網絡參加庭審,被告孫XX經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墊付款46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2月25日被告孫XX駕駛魯C×××××號車與原告承保的魯B×××××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公安部門認定,被告孫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魯B×××××車輛在原告公司投保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4月原告依據魯B×××××車輛投保人孫巖申請及保險合同約定,向其支付損車賠償款4600元,孫巖承諾未得到被告孫XX任何賠償,且沒有放棄向對方索賠的權利。依據合同法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向被告孫XX予以追償,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孫XX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證據1、路外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被告孫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證據2、代為求償權案件索賠申請書一份,證明被保險人孫巖向原告申請車損賠償;證據3、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一份,證明孫巖收到原告公司理賠款后,將追償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償的權利;證據4、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一份,證明原告已經將所承保車輛的車損款賠付給被保險人孫巖的事實。
被告孫XX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開庭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25日被告孫XX駕駛魯C×××××號車與孫有奎駕駛的魯B×××××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損壞,經平度市公安局仁兆派出所認定,被告孫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魯B×××××車輛登記人孫巖,該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4月9日原告依據魯B×××××車輛投保人孫巖申請及保險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車損賠償款4600元,孫巖向原告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平度市公安局仁兆派出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孫巖申請,向孫巖賠付了魯B×××××車輛損失,依法取得了向被告孫XX追償的權利,因此本院對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孫XX給付該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孫XX經傳票依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參加訴訟,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款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孫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盧修軍
審判員 徐建軍
審判員 于端堯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史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