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鄂09民終19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漢川市。
主要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男,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經濟開發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程XX、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1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減少賠償被上訴人程XX損失44971.40元;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重新鑒定的權利。上訴人在一審法院給予的“庭審后7日內”郵寄了重新鑒定申請書,一審法院也簽收了,但判決書中未對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作出處理,實質上剝奪了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程序違法。2.一審計算誤工費11509元的依據不足。被上訴人程XX已年滿63周歲,早已退出工作崗位,一審庭審時,被上訴人程XX卻提供了勞動合同,沒有提供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沒有工資銀行流水,誤工損失證明也無負責人簽字,所有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定,被上訴人程XX存在勞動收入的事實無法證明,一審法院認定程XX的誤工費無事實依據。
程XX辯稱,1.上訴人并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一審法院領取上訴狀時,查閱了一審的全部案卷材料,沒有看到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書面材料,說明上訴人在一審中放棄了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程序不違法。2.關于誤工費的問題。雖然程XX已年滿63周歲,但不是城鎮居民,不享受職工退休待遇。其只要有勞動能力,仍然從事勞動,以勞動獲得收入符合情理。程XX在一審提交的勞動合同、誤工損失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受傷前有工作、有收入。一審法院據此按居民服務業工資標準支持誤工費合情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徐XX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徐XX賠償其損失233703.63元,后變更為243967.63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徐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6日9時20分許,徐XX駕駛的鄂A×××××號小型客車行駛在漢川市分水鎮同心村上民安集村級公路與程XX駕駛的鄂R×××××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程XX及其妻楊志義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XX負事故全部責任,程XX及其妻楊志義無責任。程XX受傷后,在漢川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2天,用去醫療費32046.07元,其中徐XX墊付醫療費13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程XX的傷情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損傷程度評定為九級傷殘,后續醫療費18000元,誤工休息時間180日,護理時間90日,營養時間90日。徐XX駕駛的鄂A×××××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程XX之妻楊志義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用去醫療費2201.56元,但未與程XX一并起訴主張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徐X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導致程XX受傷,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徐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漢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真實、合法、有效,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關于程XX訴請的各項損失,依法確定如下:1.醫療費50046.07元(醫療費32046.07元、后續治療費合計18000元);2.誤工費11509元(38897元/年÷365天/年×108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50元/天×32天);4.護理費9591元(38897元/年÷365天/年×90天);5.殘疾賠償金50925元(14978元/年×20%×17年);6.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8000元;7.交通費酌定800元;8.營養費2700元(30元/天×90天);9.鑒定費2300元。以上合計137471.0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135171.07元,扣減其已墊付的費用10000元,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125171.07元;鑒定費2300元由徐XX承擔,扣減其已墊付的費用13000元,由程XX返還徐XX10700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程XX各項損失共計125171.07元;二、程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徐XX10700元;三、駁回程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義務,逾期支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案件受理費1520元,由程XX負擔533元,由徐XX負擔987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一組證據:順豐速運底單、運單存根。擬證明該公司向一審法院郵寄了重新鑒定的申請材料,一審法院于2019年7月9日簽收。
程XX質證稱,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不認可。首先,從快遞單信息來看,無法顯示寄件人給一審法官寄的是什么文件,備注上沒有任何顯示,不能證明上訴人郵寄過重新鑒定的申請。其次,向法院郵寄法律文書,沒有選擇國家規定的郵政快遞。第三,通過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查閱,一審卷宗里確實沒有任何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的書面材料。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反映郵寄的具體內容,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然在一審庭審中對程XX提交的鑒定意見質證稱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無證據證明其向一審法院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且程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系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該公司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卻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一審法院程序違法,剝奪其重新鑒定權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程XX在一審中提交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的企業信息、漢川市分水鎮新農磚瓦廠與程XX簽訂的勞動合同、漢川市分水鎮新農磚瓦廠出具的誤工損失證明等證據,在形式上雖存在瑕疵,但能夠證實本案事故發生前程XX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損失,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其誤工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艷華
審判員 龔 敏
審判員 喻富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友根
書記員葉菁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