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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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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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3民終6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黃河二路以北新城廣場花園。
負責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某保險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女,漢族,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2019)魯1329民初59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本案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歷經三次鑒定。第一次鑒定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上訴人對此提出異議,原審法院采納了上訴人意見并根據(jù)現(xiàn)定程序由法院委托了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論出具后,原審法院未組織雙方對該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同時,在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足以推翻重新鑒定結論證據(jù)的情況下,批準了由被上訴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行為。原審法院兩次委托的重新鑒定機構系同一鑒定機構,同一鑒定機構對同一起事故,卻出具了大相徑庭的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公信力和證明力,不應予以采信。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結論為214733元,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結論為131310元,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申請的重新鑒定結論再次申請重新鑒定后的金額為144500元,且后兩次鑒定結論系同一家鑒定機構出具。本案涉案車輛右側受損,左側無任何碰撞和損傷,但第二次重新鑒定結論卻認定左右兩側大燈受損,明顯與事實不符,綜合事故現(xiàn)場照片足以證實。
徐XX辯稱,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付原告車輛損失18萬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6月11日23時35分,李寶良駕駛魯1310341號車沿濱海路后崔街起步變道,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原告駕駛魯MXXXXXH號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寶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徐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H號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限額24萬元),系不計免賠。
經一審法院委托,臨沂市海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MXXXXXH號轎車的車損進行評估,經評估車損為1445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8500元。徐XX對于評估結論未提出異議,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損失價值數(shù)額過高,對于零部件的金額定價超過實際價值,被告不予認可,請求法院予以核減。但某保險公司未能對其主張?zhí)峁┏浞肿C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魯MXXXXXH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投保方依照約定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被告發(fā)放了相應保險單,兩者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投保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經濟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理賠責任。
被告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評估出車輛損失為144500元,該評估結論系具有專業(yè)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依法評估得出,一審法院作為合法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該費用應按其它案件中徐XX提交的評估報告結論(21萬余元)與該案認定的報告結論144500元相差的比例承擔。綜上,徐XX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徐XX車損1445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00元減半收取1950元、鑒定費8500元(被告已支付),合計收取10450元,由原告負擔2350元,被告負擔81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無爭議的問題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涉案保險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有臨沂市海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書為證,該評估結論書系由上訴人申請并受一審法院委托所作出,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證據(jù)使用,一審法院采信上述評估結論確認車損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車損過高,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且沒有關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不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存在錯誤等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和理由,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澤毅
審判員 馬 駿
審判員 李大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