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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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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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民初1275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2019-12-27
原告:張XX,男,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平谷區。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北京市平谷區南獨樂河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許X,男,漢族,北京市平谷區人,住平谷區。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2801628XXXX。
負責人:武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X,北京晉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與被告許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許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許X賠償張XX醫療費11044.65元、誤工費51222.13元、護理費18000元、營養費4500元、交通費2953元、鑒定費2100元,共計89819.78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29日6時30分,在平谷區平關路翟各莊路口北側,張XX在自己所騎電動三路車旁站立時,許X駕駛小客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該車與張XX車輛左后部接觸后,又與張XX接觸,致兩車損壞,張XX受傷。張XX于當天到平谷區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脛腓骨開放骨折、右股骨干骨折、頭外傷后反應、頭皮血腫、左膝軟組織損傷、右手軟組織損傷、胸腹部軟組織損傷、左脛腓骨骨折術后等,造成各項損失10余萬元。張XX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的陪護費及車輛損失費已經(2019)京0117民初56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其余費用未予賠償。此事故經交通隊認定,許X負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許X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某保險公司辯稱:許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認可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同意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張XX的合理合法損失。此次交通事故,我公司已對張XX進行部分賠付,其中交強險限額內,在醫療費項下賠付10000元、傷殘死亡賠償金項下賠付5172元、財產損失項下賠付2000元;在商業險限額內賠付100857.77元。對于張XX此次起訴要求賠償的數額,醫療費無異議;交通費均是出自同一輛出租車的票據,要求法院根據就診日期和次數確定;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無異議,誤工費標準根據張XX工資卡流水確定的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營養費標準由法院酌定,且護理費應扣除此前法院已判決的32天費用;不同意賠償鑒定費及訴訟費。
許X辯稱: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另因此次交通事故,已賠付張XX醫療費10534.55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張XX、許X、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的經過及責任認定、許X所駕駛車輛的保險事實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因此次交通事故,張XX曾訴至本院,要求許X、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醫療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住院期間陪護費共計128664.32元。2019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7民初56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張XX醫療費、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院期間陪護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7172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00857.77元;許X賠償張XX醫療費10534.55元。
張XX就其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申請鑒定。2019年12月11日,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張XX所受損害,評定誤工期為30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90日。
張XX的合理經濟損失如下:醫療費10972.65元(其中工傷保險支付10961.65元,張XX自付11元),誤工費51222.13元,護理費10560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2280元,以上共計77734.78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雙方對平谷交通支隊所做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故本院對平谷交通支隊所做責任認定予以采納。許X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許X在本次事故中為全部責任,故張XX的合理經濟損失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依照合同予以賠償。張XX的各項損失,醫療費中,醫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復印費系訴訟成本,予以扣減;誤工費根據誤工期及張XX的收入情況予以確定;護理費應扣減住院期間陪護費,護理費標準由本院酌定;營養費由本院酌定;交通費根據張XX的傷情、就診次數及就醫距離予以酌定。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77734.78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6元,鑒定費21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124元(已交納),由被告許X負擔297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曉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