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XX與趙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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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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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22民初204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公安縣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譚XX,男,漢族,住公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新,公安縣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XX,男,漢族,住公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公安縣。
代表人:鄒明澤,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湖北利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X訴被告趙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新、被告趙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13400.13元;2.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3日下午1時,原告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鄭公渡渡口駛往鄭公渡社區,途中與被告趙XX駕駛鄂D×××××0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掛(后載洪振健、盧幫元),造成兩車受損,原、被告及乘坐人洪振健、盧幫元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譚XX被送往公安縣二人民醫院救治,同日轉入公安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同年5月27日未痊愈出院,共住院34天,花費醫藥費50183元。2019年8月14日,公安九鼎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傷情做出傷殘鑒定,其傷殘程度為二個十級,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90日,左鎖骨鋼板取出及左脛骨交鎖髓內釘取出后續治療費用為16000元。被告趙XX為事故車鄂D×××××0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認定原告譚XX與被告趙XX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洪振健無責任,盧幫元無責任。
被告趙XX辯稱,原告所述屬實,未墊付原告醫療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為原告墊付醫藥費10000元,墊交重新鑒定費3000元,兩項應予以扣減,原告訴請賠償項目過高,其損失金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交通費未提交正式票據,原告已到退休年齡,其訴請誤工費缺乏事實依據。
經審理查明: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告就醫情況、車輛投保情況、交警責任認定與原告所述基本一致,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譚XX墊付醫藥費10000元屬實。
本案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程度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予以準許,經本院司法技術科隨機選擇確定由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鑒定結論仍為原告殘疾程度兩個十級殘疾,傷殘賠償指數為0.12。本次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給原告譚XX。原告譚XX繳納鑒定費2000元,另花去三人次交通費,餐飲費合計938元,共計2938元,原告提交兩張金額為680元的汽油發票,日期為鑒定日期之前半年,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譚XX與被告趙XX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屬實,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趙XX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二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譚XX各項損失認定如下:醫療費66183元(含后續治療費16000元)、護理費9585元、營養費2700元及九鼎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費2000元予以認定,結合其傷殘程度及過錯程度,酌定其精神撫慰金3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1700元(50元/天×34天)。原告譚XX按照十一年計算其殘疾賠償金19771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第一次定殘之日為2019年8月14日,其年滿69周歲,未滿70周歲,原告重新鑒定定殘之日為2019年12月13日,盡管原告此時已年滿70周歲,但該重新鑒定結果仍為原告達到殘疾程度,并未推翻第一次鑒定結論,即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處于殘疾狀態無疑,經過四個月休養之后仍然處于殘疾狀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按十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支持原告誤工費3621元、交通費1000元及摩托車修理費820元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誤工費,因原告起訴時年近70周歲,其從事何種工作,有何誤工損失,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關于交通費,原告亦未提供正式票據為憑;關于摩托車修理費,原告本已提供一張金額為820元的收據為憑,但不確鑿、充分,第一,原告未提交正規稅務發票及修車廠相關營業資質,第二,該收據不能反映系事故車輛維修開支,沒有詳細的修車明細、換件明細、工時費用及車輛檢修前后照片佐證,故原告提供的收據一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可能從事農田耕種或其他工作,其因傷住院發生交通費用客觀存在,其車輛損壞后亦可能已進行維修,但其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不能舉證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交通費及修理費損失,本院均不予支持。重新鑒定費用293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其墊付余款62元予以沖減。原告譚XX損失合計105439元(66183+9585+2700+2000+3500+1700+1977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傷殘限額內賠償32856元(19771+9585+3500),在醫療限額內賠償10000元(已墊付),沖減原告應退重新鑒定費余款6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還應賠償原告譚XX32794元(32856-62)。原告其余損失62583元(66183+2700+1700+2000-10000),由被告趙XX賠償百分之五十,計31291.5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譚XX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譚XX人民幣32794元;
二、被告趙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譚XX人民幣31291.50元;
三、駁回原告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8元,依法減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譚XX負擔642元,被告趙XX負擔6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淑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