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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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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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4民初223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吳XX,男,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
被告:北京華盛順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區。
負責人:岳XX。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張家口市橋東區。
負責人:丁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吳XX與被告王XX、被告北京華盛順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XX、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212.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1000元、誤工費6000元、護理費600元,合計14512.25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4日1時15分,被告王XX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車牌號為×××)由南向北行駛至昌平區G6輔路臭泥坑村處,與劉偉駕駛的小型面包車(車牌號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經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辯,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責任劃分沒有異議。答辯人系運輸公司雇傭的駕駛人員,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運輸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萬,不計免賠,事發時在保險期。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賠償,并請求法院結合本事故其他案外人的情況按損失比例予以綜合認定。急救車費票據沒有日期,有異議;醫療費證據中提交了4張56元處方箋,不認可,以正式票據金額為準,伙食補助費不認可,根據提交的病歷中住院3天為準,標準法院認定;營養費金額不認可,沒有加強營養的醫囑;誤工費標準沒有證據支持,天數參照醫囑同意14天;護理費標準沒有證據支持,天數只同意住院期間的。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1時15分,在北京市昌平區G6輔路臭泥坑村處,王XX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車牌號為×××)由南向北行駛,劉偉駕駛的小型面包車(車牌號為×××)由北向南行駛,王XX駕駛車輛前部與劉偉駕駛的車輛接觸,導致劉偉駕駛的車輛與路側水泥墻接觸,兩車損壞,劉偉車輛六人受傷。該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偉無責。
事故發生后,原告吳XX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住院3天,經診斷為右側眶內壁骨折;右眉弓開放傷口清創縫合術后;腦外傷后神經反應;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右側鼻骨骨折建議:繼續住院治療,患者要求出院···休息二周,住院期間陪護一人。
另查一,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車牌號為×××)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被告運輸公司,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本院傳喚,王XX僅提供了答辯狀,未提交其與運輸公司的相關合同等證據。運輸公司未到庭就其與王XX的關系作出說明。
另查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案外人鄭建軍醫療費1萬元。本院在審理劉偉等人起訴要求相關賠償案件過程中,釋明原告,已有任繼祥、鄭建軍、王安祥三人起訴相關賠償,劉偉、吳XX、楊永金明確不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為其預留份額,亦未申請相關傷殘鑒定。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已依法對同車另三名傷者任繼祥、鄭建軍、王安祥三案作出判決。
另查三,事發后,劉偉為同車其他傷者墊付了急診搶救期間產生的醫療費共計4103.73元。
原告吳XX的經濟損失,經本院核實確認為:醫療費6089.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100元/天,住院3天)、營養費1000元(酌定)、護理費360元(120元/天,3天)、誤工費3500元(3500元/月,酌定1個月)。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王XX、運輸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被告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劉偉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王XX駕駛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吳XX的經濟損失,交強險保險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仍有不足的部分,因王XX和運輸公司均未舉證雙方關系,應由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吳XX主張的醫療費,本院憑票核算。原告吳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本院根據其受傷及恢復情況,酌情支持。原告吳XX主張的誤工費過高,且未能提交完稅證明等證據材料證明其收入及誤工損失,故本院根據其工作性質及其傷情,認定其誤工損失。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吳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249.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元,由原告吳XX負擔41元,已交納;被告王XX、被告北京華盛順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4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杜春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黃 成
書記員 于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