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縣福華車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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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81民初272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辛集市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邢臺縣福華車隊。住所地:邢臺市邢臺縣。
負責人:夏XX,該公司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521MAOXXX1576。
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西區。
負責人:于XX,該公司總經理。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0780800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諾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邢臺縣福華車隊(以下簡稱福華車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華車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舒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福華車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險保險費、營運損失費用由10000元增加至390371元。2、全部訴訟費用、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3月29日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為車輛冀EXXXXX投保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253980元;為車輛冀EXXXXX投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87930元。2014年8月2日14時30分左右,在辛集市新壘頭開發區沙場,原告的冀EXXXXX、冀EXXXXX號掛車發生側翻,將旁邊的劉猛所有的冀AXXXXX小客車砸住,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此后劉猛將原告以及原告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經過多次庭審,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和被告賠償了劉猛的損失。被告履行了判決。但對于原告的車輛受到的損失,被告一直沒有解決。原告多次向被告投訴,得到的回答總是再商量。無奈之下,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決。請求法院不僅支持原告的車輛損失,對于因被告的拖延而造成的營運損失也同樣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司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事故發生在2014年8月2日,原告提起訴訟是在2018年8月,在此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此,我們認為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在審核事故的真實性以及被保險車輛司機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被保險車輛行駛證、運營證合法有效正常審驗且沒有其他免賠事由的情況下,我司同意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營運損失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我司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福華車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為車輛冀EXXXXX投保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253980元;為車輛冀EXXXXX投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87930元。2014年8月2日14時30分左右,在辛集市新壘頭開發區沙場,原告的冀EXXXXX、冀EXXXXX號掛車發生側翻,將旁邊的劉猛所有的冀AXXXXX小客車砸住,造成兩車損壞的事故。此后劉猛將原告以及原告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經過多次庭審,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和被告賠償了劉猛的損失(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7402號民事判決書可以說明案件經過)。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車輛損失72930元;2、停運損失自劉猛一案終審判決日第二日2017年10月21日開始算至2019年12月31日,共計802天,395.81元/天X802天=317441元;3、公估費5000元+3000元=8000元。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機動車輛保險單、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7402號民事判決書、行駛證復印件、運營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車損公估報告書、停運損失公估報告書、公估費票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對兩份判決書、原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車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結論我司不予認可,該鑒定程序不合法,在鑒定時通知我司參與定損,并且該報告所附的照片中沒有相關的測量數據以證實該車輛達到報廢的程度,不具有修復價值,因此,我司對該報告不予認可,故對公估費發票也不予認可;對停運損失的公估報告我司不予認可,事故中是掛車受損,但該報告中卻羅列了主車的相關稅費和折舊損失以及司機的工資,因此,對該報告我司不予認可,故對該報告的公估費我司也不予認可;我司要求原告提供事故車主掛車的登記證書,以確定該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及本案的訴訟期間是否在原告名下。
本院認為,原告福華車隊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為車輛冀EXXXXX投保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253980元;為車輛冀EXXXXX投有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以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87930元。兩份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的車損、車損公估費提交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停運損失,沒有合同依據,故停運損失不予支持。原告福華車隊的損失為:1、車損72930元;2、車損公估費5000元。以上共計77930元。
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7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看,原告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被告以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提交的冀EXXXXX、冀EXXXXX號掛車機動車行駛證載明該車所有人系原告福華車隊,且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4)辛民初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終7402號民事判決書中,扈博均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不足以證明扈博是車輛實際所有人,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告不具備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要求駁回原告起訴,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賠償原告福華車隊7793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邢臺縣福華車隊車損、車損公估費合計7793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14元,原告邢臺縣福華車隊自行負擔28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欣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趙旺京
書記員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