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孫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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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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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921民初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漢陰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陳XX,男,生于1983年5月21日,漢族,住陜西省漢陰縣。
委托代理人:吳XX,男,陜西賢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XX,男,生于1985年2月27日,漢族,住陜西省漢陰縣。
被告:。
住所地:陜西省安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900MAXXX1NQ5L。
法定代表人:羅X,男,生于1976年9月26日,漢族,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男,生于1987年12月16日,住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系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吳XX,被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4523.96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9日,被告孫XX駕駛陜GB****二輪摩托車沿北城街自東向西行駛至肇事路段,左轉彎過程中適遇原告陳XX駕駛陜GXXX67二輪摩托車沿道路自西向東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漢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漢公交字(2019)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陳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XX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分別在漢陰縣人民醫院、安康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原告的傷經陜西安康金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誤工期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90日。事故發生后僅有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對原告的其他各項費用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無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孫XX辯稱,發生交通事故的過程屬實,對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但原告提出的部分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過高,在其責任范圍內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原告提出的部分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過高,被告孫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但是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在賠償時應扣減。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19日,被告孫XX駕駛陜GB****二輪摩托車沿北城街自東向西行駛至肇事路段,左轉彎過程中適遇原告陳XX駕駛陜G****二輪摩托車沿道路自西向東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陳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經漢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漢公交字(2019)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陳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XX負主要責任。原告的傷經診斷為面顱骨多發性骨折、鼻骨骨折、21冠折,在漢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天后轉入安康市中心醫院,共住院治療26天。經安康金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90日。事故發生時,造成陳XX車輛受損,在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車輛損失為1000元。
在原告陳XX受傷治療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孫XX駕駛的陜GXXX25二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間。因各方當事人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現原告陳XX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列事實,已為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療費票據及病案資料、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營業執照、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等在卷材料所證實。
本院認為:駕駛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超出限額部分按照肇事雙方過錯分擔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陳XX受傷后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1、醫藥費36389.14元,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156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營養費270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護理費,護理期30天,參照當地護理行業酌情每天費用120元,認定3600元;5、誤工費,誤工時間為120天,雖然原告提供了近一年的工資發放單,但未提供相應的考勤記錄、工資卡收支流水等工資發放證明,本院參照原告所從事的職業并結合陜西省2018年城鎮私營單位租賃和商業服務業工資收入標準,認定每天誤工損失按132元計算,合計誤工費15840元;6、交通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及住院治療、用途綜合考慮酌情認定240元;7、鑒定費依照原告提供的鑒定費發票認定864元;8、修車費,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達成一致意見認可1000元,本院認定1000元;9、手機損失,被告孫XX、被告某保險公司均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手機損壞是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對該項損失均不認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未載明有手機損壞的情況,加之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手機的損壞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關聯性,故原告要求的手機損失本院不予認定。
本案爭議焦點二:二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漢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漢公交字(2019)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陳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孫XX負主要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作為本案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被告孫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被告孫XX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陳XX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原告陳XX、被告孫XX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二人均駕駛的是機動車輛,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院酌定原告陳XX承擔30%,被告孫XX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前已經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在賠償時予以扣減。
綜上所述,原告陳XX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失合計62193.14元,由安誠財產保險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內賠償30680元,被告孫XX賠償22059.20元,原告陳XX自行承擔9453.94元,其中被告保險公司已支付10000元,給付時應予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原告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62193.14元,由被告安誠財產保險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內賠償30680元(已支付10000元),被告孫XX賠償22059.20元,原告陳XX自行承擔9453.94元。前述給付款項限本判決書生效后30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2.50元(已減半),由原告陳XX負擔50元,由被告孫XX負擔32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阮仕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吳昕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