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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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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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2634民初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雷山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王XX,女,苗族,住雷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騰XX,貴州省雷山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XX,男,苗族,住凱里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雷山縣。
負責人:楊X甲,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貴州遠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騰XX、被告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039.98元、誤工費9725.84元、護理費9725.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100元,共計31591.66元。
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16日,原告乘坐被告駕駛的貴H×××××號大型普通客車由雷山縣望豐鄉往雷山縣城方向行駛,當天15時10分行駛至雷舟線(雷山縣般坡急轉彎路段)時,車輛碰撞道路右側山體肇事,造成原告受傷后,送至雷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搶救檢查治療,經診斷原告雙小腿損傷,右側肘部及腰部軟組織損傷,全身多處組織損傷。原告從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24日共住院39天,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而在病情未好轉情況下出院,出院時被告已支付醫療費用。因病情未得到好轉,原告再次住院,從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27日共住院22天,期間經過動手術等治療并自行支付醫療費6039.98元。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被告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吳XX的車輛已向被告人保財險雷山支公司投保且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故該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原告就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產生的相關損失的責任承擔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吳XX答辯稱,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后第一次住院產生的醫療費用其已全部支付之后由其與保險公司對接理賠事宜。原告第二次住院的必要性及產生的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是否認可,我的意見與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公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吳XX在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均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公司依法在保險限額內應承擔保險責任。但原告訴請要求被告賠償第二次住院相關損失賠償費用,公司認為第二次住院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與本案無關聯性,故請求予以駁回相關訴請。原告第一次住院產生的醫療費被告吳XX已全部墊付,其他各項費用的賠償中,誤工費應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因原告的傷勢僅為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期間并不需要專門人員進行護理,且醫院也未出具關于需要護理的說明,故護理費不應當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過高,請法院依法判定。因公司不是侵權案件的侵害人,故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6日,原告乘坐被告吳XX駕駛的營運車輛貴H×××××號大型普通客車由雷山縣望豐鄉往雷山縣城方向行駛,當天15時10分行駛至雷舟線(雷山縣0公里+500米一般坡急彎路段時,車輛碰撞道路右側山體肇事,造成車輛損壞及原告在內的多人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雷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雙小腿皮膚擦傷,左小腿皮下血腫、右側肘部及腰部軟組織損傷。原告從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24日共住院39天,被告吳XX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出院后,原告的小腿患處出現感染,遂再次住院。原告第二次住院診斷為小腿患處脂肪液化,住院時間從2019年4月5日至4月27日共22天,期間經過手術等治療并自行支付醫療費6039.98元。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被告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吳XX駕駛的上述營運車輛對應的大型普通客車登記證登記的所有人為黔東南州暢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已向被告人保財險雷山支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且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限內(保險有效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
上述法律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在雷山縣人民醫院住院病歷及醫療費結算清單、醫療住院收費票據、出院疾病證明書等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被告吳XX駕駛的上述營運車輛在事發前已向被告人保財險雷山支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和其他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內,故被告人保財險雷山支公司應在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損失計算如下:1、第二次住院治療各項醫療費6039.98元,原告提供了醫院發票證實,予以認定。2、護理費,根據原告下肢多處軟組織損傷的情況,酌定一人護理。參照貴州省統計局公布的2018年貴州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為38568元÷365天×61天﹦6445.87元。3、誤工費,參照上述關于2019年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的數據,原告的誤工費計算應為58198元÷365天×61天﹦9726.4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貴州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省內出差伙食補助標準100元每天計算,住院實際天數61天,計算為6100元。共計28312.3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病歷進行分析,原告第二次住院是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在第一次住院治療出院后病情復發所致,被告人保財險雷山支公司關于第二次住院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張不符合事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X兩次住院治療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第二次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8312.3元。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內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權利人可依法在履行期限屆滿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請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89元,系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則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楊承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穗江
書記員黃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