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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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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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6民終38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鄭州市西太康路121號。
負責人: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馬XX訴訟請求。二、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馬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馬XX車輛損失費、鑒定評估64800元。案件受理費71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明顯錯誤。(一)馬XX的損失是由于發動機進水所造成的損失,馬XX在投保車輛損失保險時沒有附加投保發動機進水險,所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明顯有誤,另外,本案馬XX是沒有投保發動機進水險而遭到拒賠,與車損險中的關于發動機進水免責條款無關,例如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約定“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范圍”該約定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免責條款,但是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只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而未投保交強險,拒賠交強險是因為沒有投保交強險,而不是因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免賠約定。(基本原則“不買不賠”);(二)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而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718元,明顯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馬XX辯稱,根據商業車損險第四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根據周口市氣象局出具的項城市歷史天氣可以查到,2019年7月23日到2019年7月26日的天氣狀況為小雨或中雨或強降雨,其降水量明顯達到國家氣象局所規定的100毫米,屬于暴雨的范疇。馬XX于當日因路況原因、天氣原因致使發動機受損,明顯屬于商業車損險應當賠償的范疇,因此某保險公司對馬XX的車輛損失及評估費應當予以承擔。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訴訟費問題由被保險人承擔,屬于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無效條款,不應得到支持,所以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合法合理。
馬XX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請求:1、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馬XX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6544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7月26日,馬XX駕駛豫P×××××號車輛行駛至河南省項城市德銀廣場路段時,因道路積水過多,導致車輛進水受損。事故發生后,馬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雙方就理賠事宜無法達成協議。涉案車輛送至周口新未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花費62440元。
經馬XX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周口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果為61800元,馬XX為此支出鑒定評估費3000元。
另查明,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15328.2元)且購買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12月15日00時至2019年12月15日24時止,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馬X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各自履行自己義務。保險的宗旨是降低、轉嫁機動車所有人或投保人在出現事故后的風險,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誠信原則,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外,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馬XX駕駛車輛在路面行駛屬于正常使用車輛的范圍,因為下雨導致地面積水,馬XX對路面的狀況、下雨的發生以及降水量不能準確預料,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馬XX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事故后馬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勘察,馬XX已經盡到通知的義務。某保險公司辯稱馬XX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險,對于發動機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理由,因該條款為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對該條款進行明確的告知說明義務,故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周口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P×××××號小型普通客車車輛損失進行價格評估,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馬XX主張的鑒定評估費為實際支出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馬XX。綜上所述,對于馬XX的訴訟請求,其中機動車車輛損失61800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證據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馬XX車輛損失費61800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共計64800元。二、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8元(已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第一,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的被上訴人馬XX在投保車輛損失保險時沒有附加投保發動機進水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經審查:1、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在被保險車輛僅投保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被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時發動機進水產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其就此主張并未舉證證明其已經盡到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其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2、案涉車輛在暴雨天氣條件下涉水行駛,并無證據予以證明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系故意所造成。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予以證明是由于馬XX在雨中行駛涉水過程中,造成發動機憋滅后二次發動打火,將外部的水吸進發動機內所造成。綜上,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的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問題。經審查: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案涉保險合同予以證明訴訟費用的具體約定,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由敗訴方的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于法有據,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新章
審判員 沈華秋
審判員 曹春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瓊瓊
書記員劉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