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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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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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民終618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
負責人:陶X,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XX,浙**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乙,女,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太康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乙、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3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承擔8858.17元的賠償責任,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本案上訴人僅能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陳X甲無法提交真實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二被上訴人也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駕駛證,應當認定為無證駕駛,因此,上訴人無法在商業險中承擔賠償責任。二、本案作為定案依據的由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報告程序不合法,依法不應作為定案依據。一審中,經過一審法院指定由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對陳X乙的傷殘進行評定,后鑒定所與上訴人聯系,詢問鑒定時上訴人是否到場,上訴人明確表示要到場的。但是鑒定所在2019年5月17日才將通知函寄出(通知5月20日檢查),且在明知道上訴人聯系電話的情況下也沒有電話通知檢查時間為5月20日。2019年5月18、19日為周六、周日,上訴人均是放假狀態,快遞到2019年5月20日下午才收到,上訴人根本無法趕到義烏參與鑒定,即使委托當地人保公司也來不及了。上訴人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單位里周六、周日放假是常識,鑒定所天天跟保險公司打交道,不可能不知情,周五寄出的快遞上訴人周六、周日根本無法收到,這完全剝奪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鑒定程序不合法,其所出具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三、一審計算有誤。一審確認總金額是142051.1元,上訴人承擔金額應該是125424.01。
被上訴人陳X乙、陳X甲在二審中未作答辯。
陳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陳X甲賠償原告陳X乙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醫藥費1540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營養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916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4911.83元、誤工費15070.8元。護理費9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1900元以上總計147315.73元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是11萬元,余下的37315.73元,按50%的責令責任賠付為1867.87元。共應賠償128657.87元,二、上述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直接賠付給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三、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5日15時50分許,被告陳X甲駕駛皖MXXXXX號重型貨車,沿王里源路由南往北行駛至金華市金東區王里源路張家村路段時,與由西往東橫過道路的莊修弟駕駛的魯HXXXXX號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莊修弟、陳X乙等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情況:陳X甲與莊修弟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受害人概況:車禍致頭部外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恥骨骨折、左髖臼骨折,多次挫傷。皖M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在滁州東方昆侖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原告評定為法醫臨床十級傷殘,誤工時間120天,護理時間60天,營養時間60天。本案中未有墊付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所作的事故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陳X甲駕駛皖MXXXXX號車與莊修弟所駕駛的魯HXXXXX號普通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陳X甲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應按責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傷殘等級等經鑒定機構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計算其損失的依據。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人體損傷十級傷殘,故應按十級傷殘計算傷殘賠償金,誤工時間為120天、護理期限60天、營養期限60天,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依法予以調整,可按2000元計算。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原告主張被撫養人(莊小妹共生育有三個子女)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陳X乙的醫療費15038.47元,因本案原告與另案原告莊修弟系夫妻關系,雙方同意交強險醫療費項下10000元由另案原告莊修弟享有,故非醫保部分本院酌定為1203.08(15038.47X8%)。綜上本院確定原告陳X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醫療費15038.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30元/天X15天),3、營養費3600元(60元/天X60天),4、殘疾賠償金91680元(45840元/年X20年X10%),5、被撫養人生活費4911.83元(29471元/年X5年X10%/3人),6、誤工費15070.8元(120天X125.59元/天),7、護理費9000元(150元/天X60天),8、交通費3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合計:142051.1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已為本起事故另一傷者墊付了搶救醫療費1萬元,故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項目內賠償陳X乙110000元,商業險部分賠償16424.0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X乙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6424.01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由被告陳X甲賠償原告陳X乙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01.54元(1203.08*50%),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原告陳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4元(已減半收取),鑒定費1900元,合計2434元,由原告陳X乙負擔243元,被告陳X甲負擔2191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陳X甲具有相應車型的準駕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陳X甲無證駕駛的主張不能成立。二、上訴人對金華天鑒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鑒于該鑒定機構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且委托鑒定程序合法,原審采信該鑒定結論并無不當。三、陳X乙訴請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酌減至2000元,該裁判已經考慮了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故計算某保險公司具體賠償數額時,不應當再次按照責任比例50%免除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判決裁判結果正確,本院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盛基敏
審判員 陳庭會
審判員 方 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 唐曉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