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XX與某保險公司、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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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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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3488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卞XX,女,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上海誓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漢族,住安徽省蕪湖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安徽省蕪湖市。
負責人:馬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
原告卞XX與被告張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卞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被告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并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卞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全額賠償原告醫療費7,59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9,92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950元、衣物損500元、律師費3,000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先予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險內賠償,超保部分由被告張X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6日6時19分許,在本市保德路陽曲路附近,被告張X駕駛皖BXXXXX號車輛與案外人卞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的發生碰撞,導致乘坐于電動自行車上的原告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被告張X負全部責任,原告及卞某某不負責任。原告傷情經鑒定確認傷后需休息120日,營養60日,護理30日。現原告訴至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前所述。
被告張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全部要求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確認肇事車輛在該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就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醫療費金額認可原告主張,但要求按10%扣除非醫保部分;營養費、護理費認可;誤工費認可按每月2480元計算3個月;交通費過高;鑒定費及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衣物損失因無證據不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張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本院分析如下:一、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總金額確定為7,5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僅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該抗辯本院不予采納。二、營養費,原告主張1,800元,被告亦認可,本院予以確認。三、護理費,原告主張1,500元,被告亦認可,本院予以準許。四、誤工費,雙方一致確認每月2,480元的計算標準,結合休息期120日,確定該損失為9,920元。五、交通費,原告主張1,000元,標準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六、鑒定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確定為1,950元。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七、衣物損失,原告主張500元,標準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為200元。八、律師費,原告主張3,000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核準。
綜上,上述款項共計26,2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21,310元(包括醫療費7,59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9,92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200元),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3,000元由被告張X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卞XX支付交強險賠付款21,310元,商業三者險賠付款1,950元;
二、被告張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卞XX支付律師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6元,減半收取計233元,由被告張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金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楊君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