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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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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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14民初3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羅XX,男,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劉XX,上海嘉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XX,女,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被告:郭XX,男,漢族,住遼寧省鐵嶺市。
被告: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
負責人:伊XX。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負責人:朱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上海灜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
負責人:李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遼寧華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XX訴被告蘇XX、郭XX、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王強祥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蘇XX、郭XX、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即醫(yī)療費37,45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79,609.76元、護理費9,981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車輛修理費1,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6,750元、律師代理費5,000元。前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蘇XX、郭XX、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9年1月11日15時15分許,在嘉定區(qū)寶錢公路城北路路口,被告蘇XX駕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轎車(該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于被告甲保險公司,其中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沿寶錢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fā)地向南左轉彎時,適逢被告郭XX駕駛牌號為遼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牌為D-7993掛(該車登記在被告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主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于被告乙保險公司,其中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沿寶錢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由于蘇XX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通過路口未確保安全的郭XX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郭XX車頭失控后撞擊停于路邊的由原告羅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羅XX倒地后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部門認定,蘇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郭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羅XX無責任。原告的傷情經(jīng)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鑒定,滬楓林[2019]精殘鑒字第1412號意見為:被鑒定人羅XX之顱腦多發(fā)損傷(右側顳葉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胼胝體左份小血腫,左側額頂顳部硬膜下積液,左側額頂顳部慢性硬膜下血腫等)致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80天、營養(yǎng)期90天、護理期90天。滬楓林[2019]醫(yī)鑒字第436號意見為:被鑒定人羅XX之左側顱骨開顱術后,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5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因雙方無法達成賠償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法院。
被告蘇XX未作答辯。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的傷殘鑒定中精神損害的XXX傷殘有異議,由法院具體審核。對原告的具體賠償請求中,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每天;殘疾賠償金應適用農(nóng)村標準;護理費認可40元每天;交通費酌情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確定;車輛修理費不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100元;鑒定費依法確定。
被告郭XX、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責任無異議。對原告的XXX傷殘九級持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對原告的具體賠償請求中,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營養(yǎng)費認可20元每天;殘疾賠償金應適用農(nóng)村標準;護理費認可40元每天;交通費酌情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5000元;車輛修理費、衣物損失費、鑒定費不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11日15時15分許,在嘉定區(qū)寶錢公路城北路路口,被告蘇XX駕駛牌號為滬CXXXXX小型轎車(該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于被告甲保險公司,其中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沿寶錢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發(fā)地向南左轉彎時,適逢被告郭XX駕駛牌號為遼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車牌為D-7993掛(該車登記在被告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主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投保于被告乙保險公司,其中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沿寶錢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由于蘇XX駕車通過路口時未按規(guī)定讓行與通過路口為確保安全的郭XX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郭XX車頭失控后撞擊停于路邊的由原告羅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羅XX倒地后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部門認定,蘇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郭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羅XX無責任。原告的傷情經(jīng)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鑒定,滬楓林[2019]精殘鑒字第1412號意見為:被鑒定人羅XX之顱腦多發(fā)損傷(右側顳葉硬膜下血腫,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胼胝體左份小血腫,左側額頂顳部硬膜下積液,左側額頂顳部慢性硬膜下血腫等)致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80天、營養(yǎng)期90天、護理期90天。滬楓林[2019]醫(yī)鑒字第436號意見為:被鑒定人羅XX之左側顱骨開顱術后,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給予休息期150天、營養(yǎng)期60天、護理期60天。因雙方無法達成賠償一致意見,原告遂訴至本院。
審理中,被告乙保險公司要求對原告的XXX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因其依據(jù)不足,本院未予采納。
另查,原告羅XX系本市農(nóng)村戶籍人口。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相關部門作出責任認定,被告蘇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郭XX負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經(jīng)本院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蘇XX、被告郭XX據(jù)此應承擔事故的70%和30%賠償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兩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有證據(jù)證明其存在過錯,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傷殘鑒定系相關資質部門作出,具有科學性、權威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費37,458.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鑒定費6,750元,經(jīng)本院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衣物損失費、律師代理費過高,結合原告的傷情、治療需要及交通事故事實、司法實踐慣例,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5,4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律師代理費4,500元。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適用城鎮(zhèn)標準依據(jù)不充分,本院確定為80,190元;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無相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蘇XX、郭XX、撫順市承諾物流運輸有限公司在審理中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羅XX58,695元,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賬戶,開戶行:浦發(fā)銀行博樂支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羅XX58,695元,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上述賬戶;
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中:醫(yī)療費37,485.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5,400元、殘疾賠償金80,19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6,750元,扣除上述第一、二項,余款的70%,計19,148.99元,該款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羅XX,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上述賬戶;
四、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中:醫(yī)療費37,485.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5,400元、殘疾賠償金80,19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6,750元,扣除上述第一、二項,余款的30%,計8,206.71元,該款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羅XX,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上述賬戶;
五、被告蘇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羅XX律師代理費4,500元的70%,即3,150元,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上述賬戶;
六、被告郭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羅XX律師代理費4,500元的30%,即1,350元,前款被告直接匯付原告上述賬戶;
七、原告羅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284元,減半收取1,642元,由被告蘇XX負擔1,149.4元,由被告郭XX負擔492.60元,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強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陸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