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XX與甲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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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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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03民初7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蘆XX,女,漢族,住威海市文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威海文登大水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主要負責人:韓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職工。
被告:陳XX,男,漢族,住山東省榮成市。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區。
主要負責人:杜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該公司職工。
原告蘆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蘆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被告甲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陳XX、被告乙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各被告賠償其醫療費22668.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100元/天×50天×70%)、誤工費5418元(86元/天×90天×70%)、護理費3780元(108元/天×50天×70%)、交通費350元。以上共計35716.32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2日11時5分許,陳XX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沿文登區峰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利群崗東時,與順行在前的董曉龍駕駛的魯K×××××號出租汽車追尾碰撞,致其又與前方楊華駕駛的魯K×××××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致出租車內的蘆XX受傷。該事故經交警認定,陳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蘆XX與案外人楊華不承擔事故責任。陳XX事故時駕駛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楊華事故時駕駛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現蘆XX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雙方責任大小、賠償比例均無異議,魯K×××××號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本案涉及魯K×××××號小型轎車無責交強險,同意在扣除交強險無責限額部分后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損失,認為治療方案、用藥及住院時間均不合理,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均不認可;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缺乏證據證實。
陳XX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雙方責任大小及賠償比例無異議。對于損失,同甲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雙方責任大小、賠償比例均無異議,魯K×××××號事故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同意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雙方當事人對于事故發生經過、雙方責任大小、賠償比例、魯K×××××號車輛與魯K×××××號車輛的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查,事發時魯K×××××號出租汽車中其余三名乘客李金香、李金紅、高森均受傷,三人均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償蘆XX的損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問題為:蘆XX所訴損失是否合理。
事發后,蘆XX至威海市中心醫院急診科留院觀察2天,花銷醫療費4907.21元。2019年4月14日,蘆XX至山東省文登整骨醫院住院,共住院48天,花銷住院費用26851.68元。醫療費總計31758.89元。訴訟中,甲保險公司申請對蘆XX用藥合理性及住院時間合理性、傷情與本次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蘆XX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進行鑒定。經雙方共同選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海鑒通司法鑒定所對蘆XX的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用藥合理性、住院時間合理性、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蘆XX花銷鑒定費780元,甲保險公司花銷鑒定費1560元。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說明,因蘆XX放棄對其傷殘等級項目鑒定,拒絕繳納此項鑒定費,故其傷殘等級不予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鑒定意見:1、蘆XX損傷的誤工時間為3個月。2、住院時間50天合理。3、住院期間(50天)需要1人陪護。4、其損傷腦外傷反應、多發性軟組織傷與此次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損傷的參與度為100%,其頸腰椎間盤突出等疾病與此次外傷無關。5、其頸腰部外傷與此次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損傷的參與度為70%左右。6、威海市中心醫院醫療費合理,文登整骨醫院醫療費中完全合理的醫療費為4467.70元,完全不合理醫療費為1290.70元,其他醫療費建議以損傷的參與度70%處理。各被告對鑒定意見均無異議。蘆XX對上述鑒定意見的真實性、誤工時間、護理人數及時間無異議,對不合理醫療費1290.7元以及參與度為70%的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參與度應為90%,但未提供證據證實上述鑒定意見在鑒定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其他不合法,也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其上述意見不予采納。根據鑒定意見,合理醫療費為22668.04元[(31758.89元-4467.70元-1290.70元)×70%+4467.70元]。蘆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未超出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事發前,蘆XX在文登區羊公子火鍋店工作,每月工資2600元,故其所訴誤工費5418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蘆XX住院期間由其女兒李金香護理,根據其提交的李金香房權證、交納暖氣費單據可以證實李金香系城鎮居民,故其主張護理費為378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結合蘆XX的傷情及本案具體情況,其主張交通費350元,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陳XX所駕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楊華所駕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故蘆XX的損失應先由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有責和無責限額內按比例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XX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蘆XX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8680元[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5418元+3780元+350元)],共計1868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蘆XX余下醫療費11668.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共計15168.04。以上合計33848.04元。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原告蘆XX誤工費、護理費以及交通費共計868元[11000元÷(110000元+11000元)×(5418元+3780元+350元)]、醫療費1000元,共計1868元。
以上兩項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蘆XX名下的銀行賬戶(賬戶:62×××73,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文登支行)。
三、駁回原告蘆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61元,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86元。訴中鑒定費234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顏秀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