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祝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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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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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0民初208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孫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上海予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祝XX,男,漢族,住上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雄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上海雄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女。
原告孫XX與被告祝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XX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被告祝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07,892.41元、營養費(一、二期)3000元、護理費(一、二期)6300元、誤工費(一、二期)14,88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06元、鑒定費2850元、車輛維修費1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律師費3500元;上述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祝XX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7時35分許,被告祝XX駕駛牌號為滬AXXXXX小客車行駛至本市軍工路進嫩江路北約300米處與騎電動車的原告孫XX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祝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孫XX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祝X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事發后,原告被送至長海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側腓骨下段骨折,左側下脛腓骨聯合損傷,左踝關節半脫位,左側腓骨遠端、距骨撕脫性骨折。為治傷,原告花去醫療費107,892.41元(含被告墊付醫療費105,226.71元)。
被告祝XX辯稱,對原告所述事發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其事故車輛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金額無異議,但是非醫保部分醫療費應該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律師費認可3500元。其余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同被告某保險公司。其曾墊付原告醫療費105,226.71元、護理費19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事發經過、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祝XX事故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確認原告醫療費金額為107,892.41元,但應扣除非醫保部分49,345.32元,該部分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鑒定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每天標準,只同意賠付一期天數,具體一期的時間由法院確定。護理費認可40元每天標準,只同意賠付一期天數,具體一期的時間由法院確定。誤工費因原告沒有實際誤工損失,故不認可。殘疾賠償金不認可原告適用城鎮標準,也不認可原告構成XXX傷殘,年限20年認可。交通費認可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衣物損失費認可200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7月23日7時35分許,被告祝XX駕駛牌號為滬AXXXXX小客車行駛至本市軍工路進嫩江路北約300米處與騎電動車的原告孫XX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祝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孫XX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祝X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事發后,原告被送至長海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側腓骨下段骨折,左側下脛腓骨聯合損傷,左踝關節半脫位,左側腓骨遠端、距骨撕脫性骨折。為治傷,原告花去醫療費107,892.41元。2019年3月3日,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警支隊推介,原告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就原告傷殘等級及休息、營養、護理期限進行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孫XX左下肢交通傷,后遺左踝關節功能障礙,已構成XXX傷殘。損傷后一期治療的休息期為15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療,酌情給予休息期為30日,護理期為15日,營養期為15日。鑒定費2850元由原告預交。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成,現原告起訴來院,作如上訴請。
另查,為本案訴訟,原告聘請律師代理,支付代理費3500元。
審理中,原告為證明殘疾賠償金適用上海市城鎮標準,提供了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房屋租賃合同、城市庭園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房租繳納收據、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個人賬戶信息查詢表(2018)、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與上海利宏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各項費用。本案系一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交警隊認定,被告祝XX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孫XX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被告祝XX事故車輛交強險及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單位,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內先行賠付,所余部分由被告祝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祝XX曾墊付原告醫療費105,226.71元,護理費190元,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院予以準許。兩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車輛維修費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祝XX就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醫療費中非醫保部分醫療費應予扣除,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不予采信。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理應就原告全部醫療費用107,892.41元進行理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若對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并可提出證據證明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準許進行重新鑒定。現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初步理由或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法定的嚴重瑕疵事由,不足以推翻或反駁原鑒定意見,本院對該異議不予采信,該鑒定意見可作為確定本案相關賠償項目的依據。營養費,按30元每天標準根據鑒定結論計算一期60天,共計1800元。護理費,原告現主張按60元每天標準計算,尚屬合理,根據鑒定結論計算一期90天,計5400元。誤工費,原告現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其現要求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2480元每月計算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該標準予以確認。根據鑒定結論計算一期150天,計12,400元。原告內固定現尚未拆除,二期休息、營養及護理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本案不作處理。殘疾賠償金,原告雖未能提供事發前一年的勞動合同、誤工證明、工資銀行流水或簽收單,但其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居住證明、房租繳費單據以及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個人賬戶信息查詢表(2018)可以形成較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已經在上海工作、居住滿一年,故應當適用上海市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計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確計5000元。交通費酌情認可200元。衣物損失費酌情認可2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XX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105,0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輛維修費15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XX醫療費97,892.41元、營養費(一期)1800元、護理費(一期)5400元、誤工費(一期)12,4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2850元、殘疾賠償金31,068元;
三、被告祝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孫XX律師費3500元(已履行);
四、原告孫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祝XX錢款99,831.7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70元,減半收取2085元,由被告祝XX負擔(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馬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裘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