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豫16民終5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胥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男,漢族,住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河南平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住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北京市道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乙,原審被告劉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4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車輛維修費、施救費、交通費及評估費總計31200元費用;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X乙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承保車輛豫P×××××的駕駛員劉X甲不具備重型貨車的駕駛資格,并且在網上也未查詢到劉X甲的任何具備駕駛資格的任何信息,對于劉X甲無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對于此情形不予賠償。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單及投保人簽字的免責條款,上訴人對免責事由已經向被上訴人告知并解釋,原審法庭未采納上訴人意見的行為明顯有誤,望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劉X乙辯稱,上訴人認為劉X甲不具備重型貨車的駕駛資格,也未查詢到劉X甲的任何具備駕駛資格的任何信息,該上訴理由相互矛盾,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劉X甲有駕駛證,一審提供的劉X甲駕駛證是B2,劉X甲具備駕駛重型貨車的資格。上訴人稱劉X甲沒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無論劉X甲有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的發生都不存在因果關聯性,也無證據證明不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是否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故對上訴人所稱有無道路運輸資格證的理由沒有支持。上訴人稱本案符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明,上訴人有義務賠償答辯人的所有損失,因此上訴人的免責理由不應該支持。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使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劉X甲辯稱,一、劉X甲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應由上訴人依法予以承擔。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本案上訴人并未將劉X甲作為本案的當事人予以上訴,因此,本案劉X甲依法不是本案的訴訟參與人,不應當參加本案庭審。二、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1、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不是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人保公司以劉X甲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為理由進行上訴,而拒不賠償被侵權人劉X乙,顯然混淆了本案的法律關系。2、保險合同中所謂的免責條款,其違反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3、一審法院已明確認定了劉X甲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本次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亦不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且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上述情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訴請應當予以駁回,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劉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劉X甲、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3500元;2、案件受理費由劉X甲、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9年7月4日14時許,劉X甲駕駛車牌號為豫P×××××的重型貨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南環路王營東時,追尾碰撞劉X乙駕駛的豫P×××××小型客車,致使豫P×××××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該事故經項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116814201900011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X乙無責任。(3)肇事車輛豫P×××××號重型車輛2019年5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122000元和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保險)(4)被損壞車輛豫P×××××小型客車經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做出鄭宏價估字【2019】3591號評估結論書:鑒定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0000元,鑒定費2000元、事故的交通費500元、施救費1000元共計33500元。因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引起糾紛,劉X乙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劉X甲駕駛機動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X乙車輛受到損壞,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X乙的被損壞車輛豫P×××××小型客車,經項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質資的評估機構鄭州宏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并做出:鄭宏價估字【2019】3591號評估結論:鑒定損失價值為人民幣30000元。程序合法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施救費用是處理事故現場的需要。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中關于交通費用的規定,劉X乙應當提供合理的事故處理期間的交通費發票,本案劉X乙提供相應交通費發票,劉X乙在此期間確實為此事故發生了交通費用符合通常習慣,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因此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均符合法律規定。劉X乙的豫P×××××小型客車,在本次事故中合理損失經一審法院核定車輛費30000元、施救費1000元、交通費200元、車輛評估費2000元共計332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限額內劉X乙車輛維修費2000元。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車輛維修費、施救費、交通費、評估費312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辯稱,劉X甲無從業資格證、商業保險免賠,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劉X甲在事故發生期間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聯性,也無證據證明不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是否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性。駕駛員持有與涉案車輛相適應的駕駛證,雖無從業資格證,但并不代表其失去駕駛車輛的資格,因此,某保險公司辯稱的商業保險免責理由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劉X甲駕駛機動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X乙車輛受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乙的豫P×××××小型客車車輛維修費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乙車輛維修費、施救費、交通費、評估費31200元;三、駁回劉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9元,由劉X甲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劉X甲具有準駕車型為B2的機動車駕駛證,本案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駕駛員劉X甲無從業資格證,上訴人在商業險限額內是否應賠償的問題。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者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上述保險條款中未明確約定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具體類型,屬于合同約定不明確,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凱
審判員 張子亞
審判員 陳翠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劉瀟
書記員周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