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52梁XX與杜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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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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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582民初145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0-01-18
原告:梁XX,女,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鹿邑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梁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江蘇梁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X甲,男,漢族,戶籍地張家港市)大壩頭48號。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張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乙,江蘇和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XX與被告杜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杜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30845.55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5日18時48分左右,杜X甲駕駛蘇E×××××小型普通客車沿張家港市港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港豐公路與大新鎮海壩路交叉路口,該車左前部與沿海壩路由北向南行駛蔡建明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前部相撞,杜X甲采取措施往右避讓過程中,普通客車又撞擊沿海路由南向北步行至路口的梁XX及騎童車的其兒子鹿程宇,造成蔡建明、梁XX、鹿程宇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蔡建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杜X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梁XX、鹿程宇不承擔事故責任。蔡建明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無效于當日死亡,鹿程宇經張家港市博愛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梁XX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經本院委托,張家港市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梁XX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梁XX的誤工時限建議為420日、營養時限建議為135日,護理時限建議為住院期間1人護理,出院后120日以內1人護理。于本起事故發生時,蘇E×××××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限額為50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2017)蘇0582民初6331號民事判決、(2017)蘇0582民初5292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部分及死亡傷殘部分限額范圍內賠償另兩位受害人共計96625.22元,剩余23374.7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內,剩余86872元。梁XX受傷時其母親尚未達到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被扶養人生活費不認可。
被告杜X甲辯稱,與某保險公司的意見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5日18時48分左右,杜X甲駕駛蘇E×××××小型普通客車沿張家港市港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港豐公路與大新鎮海壩路交叉路口,該車左前部與沿海壩路由北向南行駛蔡建明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前部相撞,杜X甲采取措施往右避讓過程中,普通客車又撞擊沿海路由南向北步行至路口的梁XX及騎童車的其兒子鹿程宇,造成蔡建明、梁XX、鹿程宇受傷,兩車損壞。蔡建明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治療無效于當日死亡,鹿程宇經張家港市博愛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蔡建明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杜X甲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梁XX、鹿程宇不承擔事故責任。
梁XX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經本院委托,張家港市中醫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2日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梁XX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梁XX的誤工時限建議為420日、營養時限建議為135日,護理時限建議為住院期間1人護理,出院后120日以內1人護理。
于本起事故發生時,蘇E×××××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限額為50萬元)。
梁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113399.71、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37天×50元/天)、營養費6750元(135天×50元/天)、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精神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15700元(157天×100元/天)、誤工費2828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60元,總計268939.71元(其中醫療費部分項121999.71元,死亡傷殘部分項143880元,其他3060元)。
(2017)蘇0582民初6331號民事判決、(2017)蘇0582民初5292號民事判決已經確定,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部分及死亡傷殘部分限額范圍內剩余23374.7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50萬元內,剩余86872元。杜X甲墊付99774.42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病歷資料、戶籍信息證明、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梁XX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并結合本案案情,其本案中損失268939.71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23374.78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86872元,合計110246.78元;由杜X甲賠償11353.97元【(268939.71元-23374.78元)×40%-86872元】。杜X甲墊付款以及負擔案件受理費的結算問題,在判決主文中一并處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梁XX22353.33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杜X甲87893.45元。
二、駁回原告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7元,被告杜X甲負擔。(已在判決主文中一并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石松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許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