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夏X、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623民初754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商水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法定代表人:賈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威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夏X,男,漢族,住商水縣。
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匯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3397484XXXX。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玉衡、書記員朱紅梅于2020年1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是: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197350.66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原告實際賠付之日計算至被告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其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0日,在商水縣東城三里莊至安莊路、王樓村十字路口處,胡來水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被告夏X駕駛的豫P×××××號車輛相撞,造成胡來水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商水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后胡來水近親屬王戀、胡奇利、胡麗娜將原告訴至商水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2017)豫1623民初552號民事判決,(2017)豫1623民再14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在保險范圍內賠付197350.66元,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該判決。原告向王戀、胡奇利、胡麗娜支付了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支付賠償金后,取得了對被告的追償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起訴,望判如所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2017)豫1623民初552號民事判決書、(2017)豫1623民再14號民事判決書、(2018)豫16民終915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2、網上銀行電子回單2張;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準駕車型與代號一份;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保險投保單、組織客戶信息登記表各一份。
二被告未到庭,未發表答辯意見,未提交證據,亦未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辯意見。
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二被告未發表質辯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相互印證,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特征,可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經開庭審理,依據有效證據,本案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6年11月10日,在商水縣東城三里莊至安莊路、王樓村十字路口處,胡來水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被告夏X駕駛的豫P×××××號車輛相撞,造成胡來水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商水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胡來水近親屬王戀、胡奇利、胡麗娜將原告訴至本院,本院經審理作出(2017)豫1623民初552號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經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確有錯誤,啟動再審程序。本院作出(2017)豫1623民再14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在保險范圍內賠付197350.66元。本案原告不服,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維持本院(2017)豫1623民再14號民事判決。2017年3月30日、2018年3月5日本案原告分別向王戀、胡奇利、胡麗娜支付賠償金110000元、87350.66元。
另查明,被告夏X駕駛的豫P×××××號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發生涉案交通事故時,被告夏X不具備駕駛豫P×××××號車輛的資格。
本院認為:被告夏X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雖有駕駛證,但準駕類型不具備駕駛涉案事故車輛豫P×××××號的資格,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是實際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夏X不具有駕駛豫P×××××號車輛的資格,仍允許被告夏X駕車上路行駛也有過錯,致使事故發生應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承保人,并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履行了義務,有權向實際侵權人和車輛所有人追償。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賠償金的利息,因沒有提供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197350.66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6元減半收取2123元,由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連帶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玉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朱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