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董XX、亳州市新景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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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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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4民初642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臨海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2551799XXXX。
主要負責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浙江近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XX,男,滿族,住吉林省東豐縣。
被告:亳州市新景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595721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102鋪1、2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600057001XXXX。
主要負責人:甘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董XX、亳州市新景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景程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19年10月11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新景程公司、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董XX支付原告各項費用52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新景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利息部分請求。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20時40分許,董XX駕駛新景程公司所有的皖SXXXXX/皖SXXXXX號車,在G15W(常臺)高速公路往臺州方向218公里+300米處,與屈建興駕駛的戴芬芬所有的浙JXXXXX號車、趙州駕駛的浙JX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余人無責任。新景程公司為皖SXX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后,戴芬芬為修理浙JXXXXX號車花費材料費65250元、工時費6650元,扣除殘值19900元,原告賠付520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被告董XX、新景程公司均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答辯稱:1.對事故真實性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皖SXXXXX/皖SXX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其中皖SXXXXX號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皖SXXXXX號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經交警部門認定,董XX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與實際出險車輛車型不符,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屬于商業三者險免賠情形。涉及交強險部分乙保險公司已履行賠付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浙JXXXXX號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本)、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抄件)各一份,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四頁、車損照片打印件三頁、修理費發票一張,機動車輛商業保險賠款計算書、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戴芬芬身份證及銀行卡復印件、保險金支付憑證各一份,皖SXXXXX號車、皖SXXXXX號車的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皖SXXXXX號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本)一份;被告乙保險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保險金支付憑證兩份;本院依法調取了(2018)浙0604民初6632、6635、6638、6646號、10352號民事判決書各一份。上述證據經質證,原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三被告均未予質證,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6月29日20時40分許,在G15W(常臺)高速公路往臺州方向218公里+300米處,董XX駕駛皖SXXXXX/皖SXXXXX號車在快車道追尾碰撞屈建興駕駛的浙JXXXXX號車,導致浙JXXXXX號車左右兩側車身分別刮擦同車道前方由趙州駕駛的浙JXXXXX號車和慢車道的一輛貨車(該車駛離現場),皖SXXXXX/皖SXXXXX號車再碰撞浙JXXXXX號車尾部后碰撞中央護欄,造成浙JXXXXX號車駕駛人屈建興及乘車人單式高、屈文琴、屈秀云、屈文云、金從柳不同程度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董XX持準駕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不按規定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安全的間距,致使事故發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屈建興、趙州、單式高、屈文琴、屈秀云、屈文云、金從柳無責任。
戴芬芬系浙JXXXXX號艾力紳牌小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為該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1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30日0時至2018年12月29日24時。事故發生后,經原告核定,浙JXXXXX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為52000元。2019年1月16日,戴芬芬將浙JXXXXX號車因2018年6月29日交通事故向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原告。2019年1月17日,原告支付戴芬芬保險金52000元。
皖SXXXXX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皖SXXXXX號同強牌重型普通半掛車行駛證載明的所有人為新景程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董XX,系掛靠于新景程公司從事運輸業務。新景程公司為皖SXX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為皖SXXX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1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投保時,乙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新景程公司作了明確說明。
根據本院作出(2018)浙0604民初6632、6635、6638、6646號、10352號民事判決,乙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于2019年3月2日支付戴芬芬車損賠償款1350元,于2019年3月4日支付屈文琴人身傷害賠償款12萬元、浙JXXXXX號車施救費650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已向被保險人戴芬芬賠償保險金52000元,依法可在此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
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浙JXXXXX號車的事故損失,應首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2000元。乙保險公司已賠付戴芬芬車損賠償款1350元,另賠付浙JXXXXX號車施救費650元,應認定其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已履行完畢。其中1350元應包含在原告賠付金額內且賠付時間晚于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時間,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獲得代位求償權后已通知乙保險公司,故對原告要求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不應支持。董XX在事故發生時存在準駕不符情形,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賠情形,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主張拒賠成立,故對浙JXXXXX號車扣除交強險賠款后的損失50650元,應由侵權人董XX予以賠償。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對浙JXXXXX號車的事故損失,新景程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現原告要求被告董XX賠償損失50650元,被告新景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金額部分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董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甲保險公司損失50650元;
二、亳州市新景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34元,董XX、亳州市新景程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66元。公告費560元,由董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阮**
人民陪審員 邵麗芳
人民陪審員 姜金錦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夏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