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滬0114民初17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馮XX,女,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婁XX,男,漢族,。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
負責人:張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負責人:丁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張X乙,河南首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馮XX訴被告婁XX、被告、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王強祥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婁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賠償175,848.34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15日6時5分許,在嘉定區福海路近回城西路東150米處,因被告婁XX違反規定在路邊停放豫TXXXXX輕型倉柵式貨車,原告馮XX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經過時,因駕駛疏忽與被告婁XX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認定,被告婁XX、原告馮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馮XX的傷情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1、原告馮XX因交通事故致右第4-9前肋骨折(共六根),構成XXX傷殘。2、原告馮XX傷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據此,原告馮XX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婁XX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交警的責任認定認可。醫療輔助費認可,律師代理費不認可,其余答辯意見同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
被告甲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交警的責任認定認可;具體賠償費用同意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車輛修理費認可1,500元;營養費認可20元/天;衣物損失費不認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交警的責任認定認可,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由法院審查。具體費用中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無異議;營養費認可30元/天,計1,800元;護理費認可385元(五天護工)、其余認可40元/天;交通費認可200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院依法認定;誤工費、衣物損失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均不認可。其余答辯意見同被告婁XX、甲保險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6時5分許,在上海市嘉定區福海路近回城西路東150米處,因被告婁XX違反規定在路邊停放豫TXXXXX(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有強制險,在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限額300,000元,含不計免賠)輕型倉柵式貨車,原告馮XX駕駛電動車由東向西經過時,因駕駛疏忽,與被告婁XX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車輛受損。該事故經公安部門認定,被告婁XX、原告馮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馮XX的傷情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1、原告馮XX因交通事故致右第4-9前肋骨折(共六根),構成XXX傷殘。2、原告馮XX傷后可予以休息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因原、被告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原告馮XX遂涉訴。
另查,原告馮XX系本市城鎮戶籍人員。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經有關部門責任認定,原、被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婁XX依法應承擔原告馮XX損失60%的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馮XX的傷情鑒定結論由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具有權威性、科學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原告馮XX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經濟損失,醫療費8,243.94元、殘疾賠償金129,26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元、鑒定費1,950元、車輛修理費1,820元、醫療輔助費15元,經本院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馮XX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衣物損失費、交通費、律師代理費過高,結合原告馮XX的傷情、治療需要、交通事故事實,本院酌定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3,68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律師代理費3,500元;原告馮XX主張的誤工費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參與訴訟,表明其放棄了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相應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馮XX122,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前款被告甲保險公司直接匯付原告馮XX賬戶,賬號:交通銀行上海嘉定支行,開戶行:XXXXXXXXXXXXXXXXXXX;
二、原告馮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中:醫療費8,243.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3,685元、殘疾賠償金129,264.6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7元、衣物損失費300元、車輛修理費1,820元、鑒定費1,950元,扣除上述第一項,余款的60%,計17,118.32元,該款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馮XX,前款被告乙保險公司直接匯付原告馮XX上述賬戶;
三、被告婁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馮XX律師代理費3,500元、醫療輔助費15元的60%,合計3,509元,前款被告婁XX直接匯付原告馮XX上述賬戶;
四、原告馮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152元,減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婁XX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強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陸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