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於XX、高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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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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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nèi)09民終143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X。
委托代理人:任X,公司法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於X,現(xiàn)住河北省尚義縣。
委托代理人:張X,化德縣德包圖鄉(xiāng)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現(xiàn)住山西省曲沃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現(xiàn)住山西省曲沃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化德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內(nèi)0922民初4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托代理人任X,被上訴人於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高X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后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原告於X駕駛XXX重型半掛車到化德縣中泰鎳限公司裝貨,在裝貨過程中,不慎被被告黃X駕駛的裝載機(型號CXXXX951C001E0411)擠傷手指。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於X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后經(jīng)烏蘭察布市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8月13日以《烏市司法鑒定中心〈2019〉烏鑒字第303號》司法鑒定書認定:被鑒定人於X自損傷之日起休息期限80-90日;護理期限20-30日;營養(yǎng)期限20-30日。以此為據(jù)原告在庭審中要求被告承擔其身體損傷損失33719.13元(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誤工及營養(yǎng)費)。
另查明被告黃X駕駛操作的裝載機(型號CXXXX951C001E0411)為被告高X所擁有。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本案被告黃X在操作裝載機過程中致使原告於X受傷,作為直接侵權(quán)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高X為被告黃X的雇傭人,在被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傷害對此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高X所擁有的裝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保險。及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所以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於X的人身傷害承擔終級理賠責任。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的抗辯,與其在庭審中表述的特別約定與本案的事實不符,保險合同中所謂的特別約定并不能免除其理賠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於X的身體受傷損失本院核定如下:醫(yī)療費4308.13元、營養(yǎng)費30天X100元=3000元、護理費30天X129.67元=3890.1元、誤工費90天X226.77元=20409.3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32607.53元。原告在訴訟中主張的住院期間的費用與鑒定報告結(jié)論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內(nèi)向原告於X理賠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損失32607.53元。二、駁回原告於X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322元,由被告高X,被告黃X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內(nèi)容和理由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判定依據(jù)不足。該案件的起訴案由為身體權(quán)糾紛,與我司承保的險種不屬于同意法律關(guān)系且該案件屬于意外事故故被上訴人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責任的賠償對象。該案件無相關(guān)職能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證明該事故的真實性。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中一審法院綜合被上訴人於X的傷情、醫(yī)療情況、事故證明、當事人陳訴等確定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認可。涉案機動車屬于特種車輛,主要功能用于特種作業(yè)而非道理行駛,除在行駛過程中可能發(fā)生交通事故外,更多的事故可能發(fā)生在作業(yè)過程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未將特種車輛作業(yè)過程中造成損害的情形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同時,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保險,其設立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填補損失。加之,中國保監(jiān)會在《關(guān)于交強險條例使用問題的復函》(保監(jiān)廳函(2008)345號)中回復:“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yè)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綜合以上分析,案涉情形應當屬于交強險、商業(yè)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本案因?qū)儆跈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法院確定案由為身體權(quán)糾紛,并適用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但一審法院判決結(jié)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定。綜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原
審判員 王雪峰
審判員 孫維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王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