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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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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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9民終18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880814XXXX。
主要負責人:陶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楊XX,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陽新縣恒發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陽新縣興國鎮城南工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22591474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上述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湖北金煜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陽新縣恒發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發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30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在保險的限額內減少賠償20000元;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交警部門“證明”的形式和內容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無調查筆錄,無勘查現場等,且“證明”系事發后一個多月才出具,因此,該“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事實及責任(證明中也未確定責任);本案事故成因不明,不知是否超載、司機飲酒、現場報警等;2、上訴人對涉案鑒定持有異議,一審中申請重新鑒定,但因損害部件已修復,重新鑒定結果不能反映車輛受損真實狀況;上訴人依據現場勘查資料,按照雙方約定以修理為主原則,采用網上詢價及市場價格,核對其損失為27099.74元;3、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該3000元評估費;4、被保險車輛超載,應扣減10%絕對免賠額;5、被上訴人未提供修理費發票,應扣減17%稅額。
陳XX、恒發運輸公司辯稱,1、本案事故有相應的事故證明,能客觀真實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2、上訴人已申請重新鑒定,其對鑒定結論予以否認,而以自己認定的價格作為定案依據沒有法律依據;3、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為本案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4、上訴人訴稱的超載和稅率的問題,其沒有證據證明,且稅率不是法律調整的范圍。
陳XX、恒發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立即賠償陳XX、恒發運輸公司損失76310元(包括車輛損失、施救費、評估費);2.本案訴訟費用由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7日,陳XX將其所有的鄂B×××××大型貨車掛靠在恒發運輸公司從事貨運經營,且雙方簽訂了《車輛掛靠合同》。2018年4月10日,恒發運輸公司在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為鄂B×××××大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87440元,保險事故每次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12日0時至2019年4月11日24時止。2018年6月2日,司機**強駕駛鄂B×××××大型貨車在孝昌縣××村料場裝載石硝時,因路面地基松軟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受損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予以證明。陳XX、恒發運輸公司委托有關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因此支付評估費3000元。酌定陳XX、恒發運輸公司支付施救費用6000元。因雙方為保險金協商無果,雙方以致成訴。
保險事故發生后,恒發運輸公司同意將上述事故的賠償款全部支付給陳XX。
在舉證期內,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向法院申請并經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事故車輛損失重新評估。經重新評估核定事故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的價格為49646元。
恒發運輸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取得了鄂B×××××號貨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于2018年2月1日取得該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強于2012年12月4日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2D,于2010年1月10日,取得了《從業資格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恒發運輸公司在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為鄂B×××××號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后,與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之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并合法有效。陳XX作為鄂B×××××號車的實際所有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陳XX、恒發運輸公司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后,依法享有向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抗辯車輛損失應扣除絕對免賠額2000元的意見,因在保單上已載明,故對該抗辯意見依法予以采納;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且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抗辯其不承擔評估費的意見,依法不予采納。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生后,陳XX、恒發運輸公司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陳XX、恒發運輸公司訴求的施救費過高,酌定施救費為6000元。交警部門的證明,依法確認其證明力。經核定,陳XX、恒發運輸公司的損失共計58646元(車輛損失49646元,施救費6000元,評估費3000元),在扣除每次絕對免賠額2000元后,實際損失56646元。因恒發運輸公司同意將上述事故的賠償款全部支付給陳XX,陳XX、恒發運輸公司的上述損失,由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中支付給陳XX。
綜上所述,陳XX、恒發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經合議庭評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陳XX支付保險金56646元;二、駁回陳XX、陽新縣恒發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8元,由陳XX承擔492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216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恒發運輸公司與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交警部門出具的涉案事故證明客觀真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該證明確認涉案事故系因路面地基松軟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受損,且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未舉證證明事故車輛超載,故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應關于本案事故成因不明及被保險車輛超載,應扣減10%絕對免賠額的理由,不予采信。涉案評估意見書系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和人員作出的,且上訴人無證據證明該評估意見書系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其自行核對事故車輛損失為27099.74元亦無事實依據,故涉案評估意見書可以作為認定事故車輛損失的依據。因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陳XX、恒發運輸公司委托有關機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所支付的評估費3000元,為其實際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據此,人××保險孝感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政
審判員 陳 偉
審判員 蔣家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董彎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