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XX與葉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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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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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4民初22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松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祝XX,男,漢族,農民,住松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男,漢族,退休職工,住松陽縣。
被告:葉XX,男,漢族,農民,戶籍所在地松陽縣,現住松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區-9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842921XXXX。
負責人:蘇X,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浙江萬申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祝XX與被告葉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被告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松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311245000000005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的交通事故事實:2018年5月21日17時19分許,葉XX駕駛浙KXXXXX號小型轎車在望松儀橋村右轉進入道路時,車輛右后側車身與祝XX停放在路邊的三輪電動車碰撞,電動車壓到祝XX腿部,造成祝XX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葉XX負事故全部責任,祝XX無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祝XX,事故時57周歲,無固定收入,因本次事故傷,分別在松陽縣人民醫院和麗水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46天。
四、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容:被告葉XX所有的涉案車輛浙K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時,上述保險均在保險期間內。
五、司法鑒定結論:
(一)、麗水市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所受原告祝XX委托,于2019年3月13日對原告祝XX進行鑒定,作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祝XX交通事故致左足碾壓傷(左足骰骨、內側楔骨、第二跖骨骨折,左足皮膚挫裂傷,左足背皮下血腫),后繼發左距骨剝脫性軟骨炎,經行手術治療,現遺留左踝關節活動受限,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祝XX誤工180日,護理90日,營養90日。
(二)、審理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祝XX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金華明鏡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經鑒定,作出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祝XX的損傷未構成傷殘。2、被鑒定人祝XX的誤工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90日。
六、原告各項損失:71768.50元,其中:
1、醫療費:原告主張31678.50元,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1380元(46天X30元/天);
3、營養費:2700元(90天X30元/天);
(1-3項小計:35758.50元)
4、護理費:原告主張11700元,予以支持;
5、誤工費:原告主張23850元,予以支持;
6、交通費:460元(46元X10元/天);
(4-6項小計:36010元)
本院認定及理由:原告訴求由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3332.50元,合理部分應予支持。根據原告的損傷情況,其主張拐杖費用,應予支持,并計入醫療費用中。經重新鑒定,原告損傷未構成傷殘,其主張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2018年11月12日松陽與麗水來往的交通費,并無相關證據佐證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訴前單方委托鑒定的費用一般應由委托方自行負擔,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原告訴求鑒定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應扣除醫療費中10%超醫保費用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七、被告墊付情況:葉XX墊付10295.39元。
裁判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依法進行了審查,并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故確認其具有證明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葉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71768.5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46010元;不足部分2575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被告葉XX墊付款10295.39元,可向原告另行主張。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祝XX賠付71768.50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祝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7元,減半收取533.50元,由原告祝XX負擔245.50元,被告葉XX負擔2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偉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陳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