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甲與上海紫運百貨XX、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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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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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7民初188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徐X甲,男,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
被告:上海紫運百貨XX,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投資人:李廣旗,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
負責人:白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甲與被告陳XX、上海紫運百貨XX(以下簡稱“紫運商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陳XX,被告紫運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醫療費56,304.32元、誤工費12,40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8,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4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900元、交通費500元、律師費3,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陳XX、被告紫運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29日12時30分許,在松江區車亭公路出葉新公路北約35米處,被告陳XX駕駛的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與行人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松江交警支隊”)認定,被告陳XX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現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故涉訟。
被告陳XX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陳XX,掛靠在被告紫運商行名下。
被告紫運商行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實際車主為被告陳XX,掛靠在被告紫運商行名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經過、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在該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投保的是非營業險,卻在進行營業性行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所以交強險和商業險都拒絕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雙方當事人陳述的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責任認定、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的投保情況均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起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原告在松江區中心醫院、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接受治療,2018年4月29日至同年10月26日,原告共支出醫療費55,284.32元(已扣伙食費1,020元)及護理費6,760元(52天)。
2018年12月6日,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出具滬楓林[2018]三鑒字第11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徐X甲之損傷酌情予休息期150天、營養期90天、護理期90天。因上述鑒定,原告預付鑒定費900元。
2019年5月16日,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與原告簽訂聘請律師合同一份,并于2019年7月15日開具律師費發票一份,金額為3,000元。
事發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金甘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對本次車險進行調查。2018年5月24日,被告陳XX在接受調查時陳述,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系其從上海祥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并掛靠在該公司,平時從事運輸,貨源都是自己找的,主要幫一家水泥制品廠拉貨,平均費用大概300-400元,事發時其駕駛該車輛從友誼路水泥廠拉貨到閔行馬橋,在車亭公路上行駛過葉新公路時發生事故。庭審中,被告陳XX和被告紫運商行均確認,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系被告陳XX所有,掛靠在被告紫運商行名下。
另查明,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的商業三者險保險單中對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作出了特別約定:對于車輛出險時從事營業性行為的,保險公司可履行拒賠程序。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信息、行駛證、門急診病歷、醫療費票據、出院小結、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護理費發票、聘用律師合同及律師費發票、車險調查報告、保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其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屬于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責任及對方車輛的保險情況,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內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交強險拒賠,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由侵權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中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的,由保險人根據商業三者險的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根據被告陳XX的陳述,DF4756重型普通貨車平時在從事運輸,事發時從友誼水泥廠拉貨至閔行馬橋,因此可以認定事發時滬DXXXXX重型普通貨車在從事營業性行為,而該車輛在投保時購買的是非營業險,根據雙方保單的特別約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拒賠的答辯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對該部分費用由被告陳XX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紫運商行作為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具體的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的認定:
1、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結合門急診病歷、住院費用統計等證據,本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損失為55,284.32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酌情按照20元/天計算,結合住院天數51天,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
3、營養費,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恢復需要,本院酌情按照30元/天計算,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營養期90日,確認營養費2,700元;
4、護理費,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實際支出的護理費6,760元(52天),有相應的護理費發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根據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90日,扣除上述52天后剩余38天的護理費,本院酌情按照40元/天計算,確認1,520元;上述合計護理費8,280元;
5、誤工費,事發時原告未到退休年齡,故原告主張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資2,480元/月計算誤工費,本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結合鑒定意見書確定的休息期150日,確認誤工費12,400元;
6、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就診情況,本院酌情確認交通費300元;
7、衣物損失費,考慮原告受傷部位的治療需要,結合事發時的季節情況,以一般人的著裝需求,本院酌情確認200元;
8、鑒定費900元,有相應的票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9、律師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侵害,其主張權利而支付的律師費理應獲得相應賠償,但數額不應超過加害人所能預見的范圍,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確認律師費2,000元;
其中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280元、誤工費12,4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合計31,180元,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剩余醫療費45,28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營養費2,700元、鑒定費900元,合計49,904.32元的80%計39,923.46元及律師費2,000元,合計41,923.46元,由被告陳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紫運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徐X甲31,180元;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徐X甲41,923.46元;
三、被告上海紫運百貨XX對被告陳XX所應償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4元,減半收取計852元,由原告徐X甲負擔38元(已付),由被告陳XX、上海紫運百貨XX負擔81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偉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阮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