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XX與某保險公司、殷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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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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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432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童XX,女,漢族,住浙江省臨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嘉瀾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殷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童XX訴被告殷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童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被告殷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童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20,095.20元、誤工費5,212元(事發前六個月平均工資-事發后實際扣發工資)、營養費2,400元(40元/天×60天)、護理費1,200元(80元/天×15天)、交通費210元、鑒定費1,950元,上述費用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被告殷XX承擔;2、案件受理費及律師費8,000元由被告殷XX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2月11日15時20分許,被告殷XX駕駛牌號為滬AXXXXX小型轎車沿本市浦東新區城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進賢路路口處向西轉彎,與行走至此處的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殷XX對事故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事發后,原告至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共計20,095.20元。經鑒定,被鑒定人童XX因交通事故致牙外傷、手外傷,其損傷后遺癥尚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傷后的休息期為60日,護理期為15日,營養期為60日。為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經查,牌號為滬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諸于法院。
被告殷XX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對原告的三期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被告認為,原告起初診斷為三顆牙齒受傷,后經九院診斷有四顆牙齒受傷,被告認為,第四顆牙齒受損并不嚴重,治療費過高,且其余受傷的三顆牙齒中有一顆是烤瓷牙,醫生說該顆牙齒可以簡單治療,故被告認為,治療費過高,應按原來烤瓷牙的治療標準;律師費,金額過高;其余賠償項目,均無異議。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三期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均認為金額過高;醫療費,要求扣除非醫保部分;鑒定費、律師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2月11日15時20分許,被告殷XX駕駛牌號為滬AXXXXX小型轎車沿本市浦東新區城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進賢路路口處向西轉彎,與行走至此處的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殷XX對事故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事發后,原告至醫院就診,花費醫療費共計20,085.20元。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傷情作鑒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于2019年9月10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童XX因交通事故致牙外傷、手外傷,其損傷后遺癥尚未達到人體損傷致殘疾程度;傷后的休息期為60日,護理期為15日,營養期為60日。為鑒定,原告支付鑒定費1,950元。為聘請律師代理,原告支付律師費8,000元。
另查明,牌號為滬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再查明,2018年7月3日,原告與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派遣原告到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工作崗位為營銷人員。2019年6月14日,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證明,載明“茲證明童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為我公司員工,工號SH8726,該員工于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2月3日缺勤,共計17天。”2019年12月11日,廣州仕邦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收入證明,載明“茲有童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為我司派遣員工,從2018年7月3日起被派遣至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工作,現擔任營銷員一職,其個人2018年年終獎實付金額為1,449.42元。已由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9年1月31日匯入童XX廣發銀行XXXXXXXXXXXXXXXXXXX賬戶。”事發前五個月,原告的月工資約為7,471.40元,2018年12月的工資為2,258.67元。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殷XX駕駛轎車與原告發生碰撞,系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殷XX對事故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交警部門就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并據此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牌號為滬A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殷XX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原、被告的訴辯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如下:1、醫療費。原告因治療傷情所支出的費用,屬于因事故所致之損失,予以支持,故本院確認醫療費20,085.20元。至于被告殷XX辯稱,原告擴大損失,治療費用過高,但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納。2、營養費。根據鑒定報告,原告的營養期為60天,本院酌定營養費1,800元。3、護理費。根據鑒定報告,原告的護理期為15天,本院酌定護理費750元。4、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等材料,并結合鑒定報告,其主張誤工費5,212元,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5、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210元,結合其就診情形,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6、鑒定費。原告因鑒定支付鑒定費1,950元,是其實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7、律師費。根據本案的難易程度及訴訟標的金額,本院酌定律師費2,000元。
綜上,第1-5項,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6,172元(其中,死亡傷殘金限額下賠償原告6,172元,醫療費用限額下賠償原告10,000元),由被告殷XX賠償原告11,885.20元。第6、7項,由被告殷XX賠償原告3,9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童XX16,172元;
二、被告殷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童XX15,835.2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減半收取計300元,由被告殷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白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