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普XX與常州匯眾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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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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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20民初182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李XX,男,哈尼族,。
原告:普XX,女,哈尼族,。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上海市五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上海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州匯眾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宮XX。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江蘇省常州市。
負責人:笪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普XX與被告任XX、常州匯眾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普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鞠X、被告任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常州匯眾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本案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延長簡易程序適用期間90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普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58,820.30元(以下幣種同),其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XX承擔40%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8日17時00分許,李文新醉酒后駕駛懸掛“上海XXXXXXX”電動車沿上海市奉賢區四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地點時,與沿四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任XX駕駛的蘇DXXXXX重型平板貨車發生事故,致車損,李文新和案外人普家生受傷,后李文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起事故李文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任XX負次要責任,普家生不承擔事故責任。兩原告系夫妻關系,死者李文新系兩原告的兒子,李文新未婚、未生育。兩原告認為其因受害人李文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474.90元、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喪葬費42,791元、誤工費24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000元、物損1,565元、律師費8,000元。要求被告按責任賠償原告658,820.30元。因原、被告無法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原告遂訴訟來院。
被告任XX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但要求原告承擔70%至80%,投保有交強險及500,000元的商業險三者險(含不計免賠)。墊付過4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死亡賠償金認可農村標準,喪葬費認可農村標準,醫療費認可,家屬誤工費不認可,交通費過高,物損由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律師費認可3,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投保交強險及500,000元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墊付款項。關于原告的具體損失:死亡賠償金認可農村標準,喪葬費認可農村標準,醫療費認可,家屬誤工費及交通費過高,物損認可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及受害人李文新在事故中死亡,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受害人李文新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父親李XX、母親普XX。2、被告任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間;其中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3、李文新于于2018年9月28日死亡。4、事發后,被告任XX墊付了40,000元。5、李文新與上海眾匯泡沫鋁材有限公司簽訂有自2017年8月10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其在車間操作工的崗位。李文新自2016年10月開始居住于上海市奉賢區,該房屋所在區域原屬于鎮東村,非農人員比例為87%以上,2008年與原鎮西村合并成為鎮西村,現鎮西村非農比例為59%。6、本起事故造成乘坐電動自行車的普家生受傷,現普家生已訴至本院。7、李文新所騎行的電動車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評估損失為1,565元。8、在交強險限額內,在醫療費用賠償范圍內,另案原告普家生損失醫療費90,54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4,800元,合計95,742.8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內,另案原告普家生的損失為:護理費12,432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53,8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另案原告普家生損失為衣物損200元。9、另案原告普家生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損失92,695.88元(未按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0,000元進行折算)。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任XX的駕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蘇DXXXXX重型平板貨車行駛證復印件、保單、營業執照、勞動合同、工資表、房屋租賃合同、四團鎮鎮西村委會的證明、物損評估意見書、醫療費收據、律師費發票、李文新沒有子女和配偶的證明、原告的戶口本復印件、遺體火化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法予以賠償。
本案中,蘇DXXXXX重型平板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122,000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5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故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按被告任XX的責任予以賠償。本起事故中,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任XX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李文新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普家生不承擔事故責任;因被告任XX駕駛的為機動車,受害人李文新騎行的為非機動車,故對超過及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應由被告任XX按責承擔4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各項具體損失,根據原告的請求金額、被告的答辯意見及相關憑證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酌情予以確定:對于醫療費,本院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專業收據等收款憑證,結合受害人李文新的相關病歷予以確定,計474.90元。對于死亡賠償金,受害人李文新生前為農業家庭戶口,但其事發前一年居住于城鎮地區,并且收入來源于城鎮,故本院認為,可以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本院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年的標準計算20年,計1,360,680元;對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兩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酌定按2人每人誤工半個月,參照原告誤工期間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2,480元/月的標準計算,計2,480元;對于喪葬費,原告主張的42,791元符合相關規定,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受害人李文新的死亡,必然導致其親屬即本案兩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應予支持,具體金額本院結合本案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損害結果等因素,本院酌定為20,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對交通費,原告提供證據不足其損失,本院根據受害人李文新其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實際情況,酌定1,000元。車損本院憑評估報告意見支持1,565元。對于律師費,原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有利于其司法救濟的實現,本院憑票據酌情予以支持,計8,000元。
綜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474.90元、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喪葬費42,7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480元、交通費1,000元、車損1,565元、律師費8,000元,合計1,436,990.90元。
因本起事故造成了受害人李文新死亡及另案原告普家生受傷,故對于原告及另案原告李XX、普XX等人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在醫療費用賠償范圍內,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474.90元,另案原告普家生損失為醫療費90,542.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營養費4,800元,合計95,742.80元。根據其比例及交強險限額,本院確定某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應賠償原告李XX、普XX49.4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范圍內,原告李XX、普XX為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喪葬費42,7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家屬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2,48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426,951元。另案原告普家生的損失為:護理費12,432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53,800元。根據其比例及交強險限額,本院確定某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應賠償原告李XX、普XX99,297.5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原告李XX、普XX的損失為車損1,565元,另案原告普家生衣物損200元。根據其比例及交強險限額,本院確定某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應賠償原告李XX、普XX1,565元。據此,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共計賠償原告李XX、普XX100,911.90元。余款1,336,079元中,除律師費8,000元外,1,328,079元均屬商業三者險理賠項目,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責承擔其中的40%計531,231.60元,鑒于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0,000元,另案原告普家生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損失為92,695.88元,根據其比例及商業三者險限額,本院確定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425,715.80元。剩余105,515.80元,律師費8,000元,由被告任XX按責賠償其中的40%計3,200元,合計108,715.80元,因被告任XX已墊付40,000元,經抵扣后,還需賠付原告李XX、普XX68,715.8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普XX因親屬李文新死亡造成的損失100,911.9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X、普XX因親屬李文新死亡造成的損失425,715.80元;
三、被告任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李XX、普XX68,71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388元,減半收取計5,194元,由原告李XX、普XX負擔500元,由被告任XX負擔4,6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敏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劉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