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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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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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2民初30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原告:姜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7011150077。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于XX,山東彤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告:劉X甲,女,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604086221。
被告:劉X乙,男,
漢族,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707076210。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嶗山區-12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76364XXXXX。
負責人:劉X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該公司職工。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立案日期2020年1月9日適用程序簡易程序是否公開審理是原告起訴意見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0030.27元、后續治療費7500元、誤工費10367.50元(188.50元×55天)、護理費2700元(100元×27天)、交通費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27天)、鑒定費1560元,共計45298.37元。
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5日8時30分許,被告劉X甲駕駛魯BXXXEF號車輛沿恒山路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沿鶴山路由北向南步行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答辯意見被告劉X甲辯稱,我系肇事車輛車主,認可發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定的事實2019年1月5日8時30分許,被告劉X甲駕駛魯BXXXEF號車輛沿恒山路由北向南左轉彎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原告沿鶴山路由北向南步行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中醫醫院治療,診斷為:1、頭部外傷;2、頭皮裂傷;3、唇裂傷;4、高血壓病;5、頸椎間盤突出;6、椎管狹窄,住院27天。
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療費20030.27元。
2019年8月1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面部瘢痕形成后期美容治療約需4000-6000元;其后期行烤瓷牙修復約需2000-3000元,支付鑒定費1560元。
魯BXXXEF號車輛車主為被告劉X甲,發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庭審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原告的誤工時間認可45天、誤工標準認可每天116元,原告同意。
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原告護理人員系城鎮居民。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劉X乙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
裁判理由原告所訴醫療費20030.27元、后續治療費7500元、護理費2700元(100元×27天)、交通費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100元×27天)、鑒定費156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所訴的誤工費過高,本院核定為5220元(116元×45天)。
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9920元,未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原告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30230.27元,超出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款10000元,超出限額的20230.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被告劉X甲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40150.27元[交強險19920元(9920元+10000元)+商業三者險20230.2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姜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市支行的6228480240182293615賬戶)。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案件受理費932元,減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負擔5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13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姜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市支行的6228480240182293615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判員 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