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巢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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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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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1民初3401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汨羅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15棟。
主要負責人:張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該公司員工。
被告:巢X,女,漢族,湖南省汨羅市人,住湖南省汨羅市。
原告與被告巢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被告巢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款12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將其所有的湘F×××××小車在原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從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2018年8月15日,被告巢X無證駕駛湘F×××××號小型轎車,在汨羅市與梁可福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梁可福受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后,經汨羅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1民初1172號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梁可福先行墊付賠償120000元后再向本案被告追償。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依判決向梁可福支付了120000元的賠款的義務。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及生效判決,原告依法享有對被告追償的權利,故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巢X辯稱,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通事故責任屬實,愿意按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承擔50%,即60,000元,目前沒有償還能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巢X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沒有異議,(2019)湘0681民初1172號民事判決系本院生效法律文書,該判決文書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了認定,本院依法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5日13時40分許,巢X駕駛湘F×××××號小型轎車沿汨羅市新站路由南往北行駛至與站前路交叉路口時與梁可福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沿站前路由西往東行駛進入火車站廣場時相撞,造成梁可福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汨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巢X駕駛機動車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沒有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梁可福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沒有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車了望,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應負此事故同等責任。2019年4月25日,梁可福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由巢X、某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5704.39元。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9)湘0681民初1172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梁可福經濟損失120000元。二、巢X賠償梁可福經濟損失32903.51元,折抵其先行墊付的15494.07元,實際還應支付賠償款17409.44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某保險公司履行了該文書確定的義務。
另查明,湘F×××××號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巢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責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本院認為,(2019)湘0681民初1172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也按該判決文書履行了賠付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之規定,巢X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有權向巢X主張追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成立。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巢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巢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胡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