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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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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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3民初51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寧X,男,滿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么XX,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甲,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10-11層、12層部分區域。
負責人:黎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乙,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寧X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X的委托代理人么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寧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56929.6元、鑒定費5144元、停車費6500元,合計68573.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原告為×××號車投保了商業險。2019年5月5日,原告駕駛車輛行駛至大堿線17KM+800M處時,與王偉駕駛的×××號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后王偉棄車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拒絕理賠,故起訴,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需有合法年檢的駕駛證、行駛證,在無酒駕、逃逸等拒賠免賠情況下,才有權就合法合理損失向我司主張理賠。本次事故中原告并無任何過錯和事故責任,其損失應當由三者車輛予以賠付,我司作為寧X車輛承保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車損按照推定全損確定損失金額,但扣除殘值數額過低,公估機構按照直接扣除20%計算殘值并未市場詢價,計算方法不客觀,請法庭對殘值數額予以酌定,原告主張的車損沒有扣除殘值費用,不應支持,現在車還在原告手中。公估費我司不予負擔,停車費發票不是合法正規發票不應支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寧X起訴后,向本院申請對×××號車損失進行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鑒定。2019年12月3日,本院委托唐山大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公估報告1份,結論為:×××號車修復金額已超出現金價值,因此推定全損,該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6929.60元,殘值金額為11386元(取整數),損失費用為45544元(取整數)。原告支出鑒定費5144元。原告提交收據一張,主張停車費6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不同意對其理賠,因涉及三者追償問題不同意回收車輛殘值部件。因原被告各執己見,故本案未能協議。
本院認為,×××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該公司對相關損失應予理賠。唐山大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程序合法,×××號車損失數額應以該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結論為準,因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回收車輛殘值部件,本院參考公估報告所載殘值金額扣除相應殘值,故×××號車損失金額應為45544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5144元,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的停車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寧X的合理損失共計5068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寧X人民幣50688元;
二、駁回原告寧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4元,減半收取計757元,由原告寧X負擔19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董振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孟 靜
書記員王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