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郭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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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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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5民終1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3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陜西省合陽縣,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陜西炳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陜西炳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負責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郭X,男,漢族,住陜西省合陽縣。
上訴人郭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簡稱某保險公司)、原審被告郭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2019)陜0524民初2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原審被告郭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郭XX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變更原判決第一項中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項共增加93845.2元。
(殘疾賠償金增加9284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增加1000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1.原審判決以農村標準計算上訴人的傷殘賠償金為49209.51元錯誤,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為139939.8元。
上訴人向法庭提供了在合陽縣城打工的門店證明,同時提供了村委會關于上訴人在城鎮打工居住的證明,以上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多年來一直在城鎮打工,只是偶爾回家短暫居住而已。
且上訴人作為家庭主要勞力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收入主要來源于上訴人的打工收入,此事村內人人皆知,作為農民過年過節回家符合正常的生活習慣,上訴人并沒有常年在家務農,原審法院以農村標準計算上訴人的傷殘賠償金錯誤。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關于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失賠償標準的意見(實行)》,也說明上訴人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
2.原審認定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明顯過低,按照司法實踐應為6000元。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關于原審認定的精神損害金無異議;上訴人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在計算無誤的情況下,請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原審被告郭X辯稱,住院期間的伙食費補助系其實際支出,應由上訴人返還給郭X。
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61724.78元、殘疾賠償金13993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20元、誤工費18000元、護理費9000元、營養費2700元、交通費70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114.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以上費用共計249279.4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2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129279.49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郭X承擔。
一審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該起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及事故責任的劃分、被告郭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后,原告在陜西省人民醫院共住院治療34天(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13日、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1日)。
2019年8月19日,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郭XX的傷情作出陜中金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289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1、被鑒定人郭XX此次外傷后右1-3、7-11肋及左側第1、4-10肋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
2、被鑒定人郭XX此次外傷后雙側髂骨骨折、骶骨右側骨折、雙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坐骨支多發骨折,其中右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錯位畸形,評定為十級傷殘。
(二)被鑒定人郭XX此次外傷誤工期限為180日,護理期限為90日,營養期限為90日。
原告受傷后的各項經濟損失為:1、醫療費依票據61724.7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720元(80元/天×34天);3、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4、護理費9000元(100元/天×90天);5、誤工費18000元(100元/天×180天);6、殘疾賠償金47094.6元(11213元/年×20年×21%),原告有被扶養人其母雷茹香(1936年XX月XX日出生)生活費2114.91元(10071元/年×5年×21%÷5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49209.51元(47094.6元+2114.91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7080元;9、鑒定費依票據2060元;以上共計156594.23元。
事故發生后,被告郭X預墊給原告現金4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被告郭X駕駛車輛致原告郭XX受傷,被告郭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害后果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郭X駕駛的豫A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同時起訴侵權人及某保險公司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郭XX賠償醫療費61724.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2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49209.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080元,共計154534.23元;二、被告郭X賠償原告郭XX鑒定費2060元;三、原告郭XX在得到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郭X墊付款44000元。
上述給付內容,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39元,減半收取2519.5元,由被告郭X負擔。
除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之外,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郭XX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應如何確定。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右1-3、7-11肋及左側第1、4-10肋骨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雙側髂骨骨折、骶骨右側骨折、雙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坐骨支多發骨折,其中右側恥骨上、下支骨折錯位畸形,評定為十級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及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全省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規定,上訴人的殘疾賠償金應按陜西省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再乘以賠償年限計算,應為139939.8元(33319元×21%×20年),上訴人主張殘疾賠償金在一審認定數額的基礎上再增加92845.2元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上訴人未對雷茹香的被扶養人生活費2114.91元提出上訴,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審依據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上訴人的具體傷情等案情實際確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應認定為6000元,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或合理理由支持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原審被告郭X提出應由上訴人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因其未提出上訴,不屬于二審的審理范圍,本案不予涉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因需適用新的法律規則,故應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陜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2019)陜0524民初2735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和履行期限;二、變更陜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2019)陜0524民初27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后三十日內向郭XX賠償醫療費61724.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2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142054.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7080元,共計247379.43元;三、駁回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146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翎
審判員 侯曉竹
審判員 邢維利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左繼剛
書記員 劉靜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