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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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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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454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吳XX,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現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原告配偶),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虹口區,現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甲,上海市山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XX與被告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芷新公司)、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朱X甲、被告芷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經各方當事人合意,并由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簡易程序審理期限一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費如下:醫療費564,441.74元(含原告自付費用700元、被告芷新公司墊付費用563,686.74元,具體金額由法院審核)、住院伙食補助費18,200元、營養費9600元、殘疾賠償金489,844.8元、護理費29,000元、交通費32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0元、財產損失費2430元(其中眼鏡399元、自行車399元,其余為衣物損失費)、鑒定費2850元,以上費用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的費用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理賠范圍外的費用由被告芷新客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芷新公司為原告墊付各項費用共計563,686.76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9日14時44分許,被告芷新公司的員工倪建華駕駛牌號為滬BXXXXX大客車在本市營口路靖宇東路路口處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倪建華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吳XX左上肢交通傷,后遺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伴相應腕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左肘關節功能喪失75%以上和一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分別評定為人體損傷XXX殘疾;其損傷后可酌情給予總的休息期為450日,護理期為210-240日,營養期為210-24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2850元。此外,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均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額為2,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發后被告芷新公司墊付過563,686.74元,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芷新公司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以及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等事實。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醫療費非醫保費用、鑒定費均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負擔。本公司墊付費用563,686.7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生的經過、公安機關的認定結論以及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等事實。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后我司已經先行賠付給被告芷新公司190,000元(交強險10,000元、商業三者險18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對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醫療費非醫保費用不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計算天數由法院審核;營養費認可30元/天;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數認可11年,系數同意0.54計算,但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原告多次住院診斷結論為左手肌力5級,而非2級;護理費認可60元/天;交通費認可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5,000元;財產損失費中,衣物損失費不予認可,車輛損失費認可200元,眼鏡損失費認可100元;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投保情況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告傷后先后于2018年1月19日至3月10日在上海長海醫院、于2018年3月10日至7月20日在上海上體傷骨科醫院、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3日在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進行了治療,其中在上海長海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并多次在各家醫院進行了門急診治療。被告芷新公司為原告累計墊付醫療費(含外購藥物和醫療器材費)、護理費(含護工接送原告到其他醫院的陪護費)、躺椅租用費、法律咨詢費、日常用品費共計563686.7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先行向被告芷新公司支付理賠款190000元。原告住院期間,累計支付護理費23200元(按182日計),其中被告芷新公司為原告墊付護理費4200元,另行支付送原告至其他醫院檢查的護工陪送費140元。
又查明,原告系本市非農業家庭戶口。
審理中,就被告平安公司對鑒定意見書提出的異議,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向本院進行了書面說明:“在2018年1月19日和2018年3月24日長海醫院出院小結的入院情況中記載‘四肢肌力5級’,在2018年4月29日上海上體傷骨科醫院出院小結入院時情況中記載‘左上肢肌力減退、約為4級’。本院認為,上述記載均非具體針對左手肌力的檢查結果。尤其是長海醫院的兩次記載,傷者尚處于原發損傷早期,在傷者左上肢碾壓毀損傷較重的情況下,當時肢體肌力記錄的情況顯然與其傷情不符,也不能作為最終鑒定的依據。根據吳XX傷后多次病史記載,尤其是2018年3月30日、2019年3月22日華山醫院兩次神經肌電圖檢查結果,吳XX左上肢多根神經損傷,尤其是支配手功能的橈神經、正中神經和尺神經,均呈嚴重損傷,結合其左前臂、左手原發損傷(詳見鑒定意見書第3、4頁分析說明),完全具有導致左手全肌癱、肌力明顯減退的損傷基礎。因此本院體格檢查所見的左手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是客觀、準確且有充分依據的?!?br>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芷新公司的駕駛員倪建華負全責,因倪建華系職務行為,故被告芷新公司作為事故賠償義務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理應依法在各自的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費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損失數額,本院作如下分析與認定:一、醫療費,根據原告與被告芷新公司提供的病歷、醫療費票據、外購藥發票、醫療器材費發票、外購藥和醫療器材費處方單等證據,本院原告的醫療費為559,490.14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費,不含被告芷新公司墊付的無處方的體溫計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非醫保費用的主張,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累計住院天數為183天,按20元/日計,本院確定為3660元;三、營養費,按40元/日計240日,本院酌定為9600元;四、殘疾賠償金,鑒定意見系鑒定機構根據原告的傷情及恢復情況所作的科學評定,且對當事人的異議作出了充分說明,鑒定結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據此,結合原告的戶籍和年齡因素,本院確定為404,121.96元;五、護理費,鑒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期為240日,考慮到原告受傷較重,住院期間,不同階段需進行不同程度的護理,原告自2018年1月19日至7月20日住院182天,期間不同階段按不同標準聘請護工護理,且有發票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并核定金額為23,200元;其余58日按60元/日計為3480元;此外,原告住院期因病情需要由護工陪護到其他醫院檢查所支付的陪護費140元,系合理支出,本院依法確認;上述三項合計為26,820元;六、交通費,原告傷勢較重,住院天數較長,期間雖有護工護理,但傷者住院時家屬探望照料亦屬必須,綜合考慮,本院酌情確定交通費為2000元;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為27,000元;八、財產損失費,本院酌定原告的衣物損失費300元、車輛修理費200元、眼鏡損失費100元,共計600元;九、鑒定費,本院核定為2850元,該費用系當事人為查明損失數額的必要支出,屬商業三者險的賠付范圍。此外,上述合理費用中,本院核定被告芷新公司已墊付的醫療費為558,863.04元(含有處方單的外購藥、外購醫療器材費和票據中的住院伙食費,但不含無處方的外購醫用器材)、護理費為4340元,共計563,203.04元。被告芷新公司自愿墊付的躺椅費、日用品費、體溫計等其他費用,不屬本案賠償范圍,由被告芷新公司自行負擔。
綜上所述,一至九項費用,共計1,036,142.1元,本院確定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下賠付120,6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7,000元),在商業三者險下賠付915,542.1元(含鑒定費2850元)。為便于當事人結算與執行,本院確定被告芷新公司已墊付的合理損失費563,203.0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付款中一并結算(其中已給付被告芷新公司的190,000元作為已履行額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吳XX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結算款472,939.06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付結算款563,203.04元(已履行190,000元);
三、原告吳XX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906.5元,由被告上海芷新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魯寧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孫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