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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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8民終24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負責人:王X甲,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廣東省英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甲,男,漢族,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乙,女,漢族,住址同上。
上述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量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界首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楊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口市通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梁X甲、梁X乙、郭X、界首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9)粵1881民初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粵1881民初941號民事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陳XX、梁X甲、梁X乙各項損失554739.15元,扣減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1632.84元,仍應賠償553106.31元。此款項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陳XX、梁X甲、梁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4511.93元(陳XX、梁X甲、梁X乙已預交),由陳XX、梁X甲、梁X乙承擔131.93元,郭X負擔438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一)原審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提供的村委會證明可證實受害人梁灶福事故發生前一直居住在戶籍地,從事鄉村建筑工作,并無外出務工及居住,原審法院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工作證明便認定受害人梁灶福的戶籍性質屬于城鎮,明顯不合理,受害人梁灶福的工作無勞動合同或雇傭證明,工資發放也無銀行流水等材料予以佐證,門店老板也未出庭佐證。(二)原審程序有瑕疵。上訴人基于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調查取證,并申請法院對受害人梁灶福的工作和居住情況進行調查,原審法院僅對提供證明材料的店主作了詢問筆錄,該店主也未出庭接受質詢,難以查清事實的真相。(三)根據案涉商業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承保的車輛存在超載情形,上訴人可在商業險部分免除10%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陳XX、梁X甲、梁X乙口頭答辯稱:案涉《事故責任認定書》并無記載涉案車輛超載,被上訴人郭X也否認車輛有超載的情況,上訴人并無舉證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受害人梁灶福的事故發生前的工作情況,原審法院已應上訴人的要求到受害人梁灶福的工作地點及店鋪進行實地調查,根據調查內容可知,受害人梁灶福事故發生前已在該店鋪工作與生活滿一年。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被上訴人郭X、界首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法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二審中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所列要素的第五項。對于其他雙方沒有爭議的事項,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雙方爭議的原審判決書所列要素第五項,死亡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的問題,即按城鎮居民標準或是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的問題。在訴訟中,為證明其主張,被上訴人陳XX、梁X甲、梁X乙提供了英德市大灣鎮東盛五金店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等予以證明。更為關鍵的是,一審法院的法官曾到被害人梁灶福生前工作的五金店老板梁某處調查及核實,確認“梁灶福發生交通事故前一年確在該店工作并居住在店內”的事實。另一方面,上訴人對該事實及相關證據雖提出各項異議,但只是單方陳述,無提供任何證據予以反證。經比較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民事證據,本院確定被上訴人陳XX、梁X甲、梁X乙所提供的民事證據有較高的證明力。因此,一審法院按照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被上訴人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331.06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永堅
審判員 趙永華
審判員 劉永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艷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