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嚴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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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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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7436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5
原告:陳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必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嚴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通市。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嚴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嚴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造成原告損失為醫療費人民幣64,331元(幣種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營養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護理費3,000元、誤工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上述損失要求由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先賠付),超過部分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40%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嚴XX賠償。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2日15時30分許,在本市浦東新區萬祥鎮茂盛路、振萬路口處,被告嚴XX駕駛牌號為蘇FXXXXX小型轎車與騎行自行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經鑒定構成XXX傷殘。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嚴X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
被告嚴XX庭后辯稱,其駕駛的車輛已投保,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的各項損失同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涉案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同意依法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具體金額由法院審核,但應扣除住院伙食費和非醫保部分。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與本起交通事故的關聯性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已超過退休年齡,也未提供財務賬冊和銀行明細,提供的誤工證明上的內容存在矛盾,故對誤工費不予認可。鑒定費和律師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
經審理查明,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和車輛投保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上海市浦東醫院進行住院治療。2018年8月22日,原告傷情經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陳XX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傷遺留右肩關節活動功能障礙評定為XXX傷殘,予以休息期120日,營養其30日,護理期60日。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950元。另,原告為本市非農戶口。
審理中,本院根據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的申請,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及損傷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陳XX右肩袖損傷未構成傷殘等級,不排除陳XX的右肩袖損傷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被告對上述鑒定意見均無異議,原告據此放棄對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病史材料、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戶口簿,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非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中雙方的事故責任及機動車投保情況,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40%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嚴XX按責承擔。
原告放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本院予以準許。對原告的各項損失確認如下: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3,000元,均屬合理范圍,予以確認。醫療費,經審核醫療費票據及病史材料,扣除住院伙食費和醫保統籌支付部分,確認為42,316.74元。誤工費,原告提供退休人員返聘合同、收入減少證明、單位登記證書,以證明其4個月誤工費12,000元。根據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及本院向單位核實的情況,對其該項主張予以確認。交通費和衣物損失費,本院分別酌定400元和200元。鑒定費,因原告委托鑒定的意見已被重新鑒定意見所更改,故該鑒定費由原告自行承擔。律師代理費,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原告獲賠金額及律師收費相關規定,酌情支持2,5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嚴XX全額承擔。上述各項損失(除律師代理費)共計59,336.74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南通支公司在交強險內賠付25,600元,余款在商業三者險內按40%賠付13,495元(取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陳XX39,095元;
二、被告嚴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2,5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6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原告陳XX負擔140元,被告嚴XX負擔420元,被告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重新鑒定費3,7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顧燕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