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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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282民初54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
原告:姜XX,女,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705020520。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劉XX,山東齊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被告:范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2198203276919。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
地: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28號2號樓7-9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26457XXXXG。
負責人:黃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森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15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
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42956.11元、誤工費21000元(3500元×6個月)、護理費6000元(100元×60天)、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25天)、殘疾賠償金142287.60元(50817元×20年×14%)、被扶養人生活費61394.67元[15348.67元(其父、母32890元×5年×14%÷3人×2人)+46046元(其次子32890元×20年×14%÷2人)]、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共計283138.38元。
事實和
理由
2018年5月10日8時10分許,被告范XX駕駛魯BXXX10號轎車沿煙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亨達南路口處時,與原告由東向西步行相撞,造成車損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范XX辯稱,我系肇事車輛車主,認可發生交通事故這一事實,同時已付賠償款5000元,請求依法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已付賠償款10000元,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8年5月10日8時10分許,被告范XX駕駛魯BXXX10號轎車沿煙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亨達南路口處時,與原告由東向西步行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被告范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青島眼科醫院、山東大學齊魯醫院(青島)、北京首大眼耳鼻喉醫院治療,診斷為:1、腦挫傷;2、創傷性硬膜下血腫;3、創傷性硬膜外血腫;4、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5、額骨骨折;6、顱底骨折;7、右眶內側壁骨折;8、動眼神經損傷(右);9、頭皮裂傷,住院25天,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療費42956.11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提出應扣除20%的自費藥。被告范XX已付賠償款50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
2019年10月18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濰坊盛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顱腦多發損傷遺留左側顳葉腦軟化灶并伴有頭暈、頭痛等神經系統癥狀,構成十級傷殘;其右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構成十級傷殘;其右眼復視或斜視,構成十級傷殘;其誤工期限為180日;其護理期限為60日,支付鑒定費2000元。
另查明,魯BXXX10號轎車車主為被告范XX,發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失地農民。原告姊妹3人,其父姜法錦,其母王翠娥,其次子李科鑫,系智力貳級殘疾人。原告對其交通費之主張,向法庭提交了1538元的到北京治療的交通費單據。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訴醫療費42956.11元、護理費6000元(100元×60天)、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100元×25天)、殘疾賠償金142287.60元(50817元×20年×14%)、被扶養人生活費61394.67元[15348.67元(其父、母32890元×5年×14%÷3人×2人)+46046元(其次子32890元×20年×14%÷2人)]、鑒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及被告范XX已付賠償款50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青島分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誤工費過高,本院核定為17114.40元(95.08×180天);所訴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計入殘疾賠償金。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142287.60元+61394.67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233796.67元,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超出限額的123796.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5456.11元,超出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付賠償款10000元,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不再賠償,超出限額的35456.1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對醫療費中的自費藥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被告范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被告范XX已付原告賠償款5000元,由原告返還被告范XX。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269252.78元[交強險110000元+商業三者險159252.78元(123796.67元+35456.11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其中付給原告264252.7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姜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即墨支行的6217994520025788802賬戶;付給被告范XX5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被告范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支行的6228480240574751915賬戶)。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5547元,減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負擔13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638元(該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姜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即墨支行的6217994520025788802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