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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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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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682民初605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萊陽市人民法院 2020-03-08
原告:左XX,男,漢族,住萊陽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X,公司員工。
原告左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8486.4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20日13時30分,宮旭軍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軍民路由南北行至岔道口處掉頭時,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萊陽市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宮旭軍付事故的全部責任。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及不計免賠險。原告受傷后在萊陽市中醫醫院治療24天,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出院后,宮旭軍及某保險公司與原告協議賠償,之后原告受傷部位仍感不適。2018年6月19日,原告在萊陽市馮格莊中心衛生院檢查,診斷為左肩胛骨骨折后遺癥。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起訴屬實,事故車輛魯F×××××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50萬元,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但該次事故雙方已協商處理完畢,不同意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20日13時30分,宮旭軍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軍民路由南北行至岔道口處掉頭時,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萊陽市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宮旭軍付事故的全部責任。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萬及不計免賠險。原告受傷后在萊陽市中醫醫院治療24天,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出院后,宮旭軍及某保險公司與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達成賠償協議,之后原告受傷部位仍感不適。2018年6月19日,原告在萊陽市馮格莊中心衛生院檢查,診斷為左肩胛骨骨折后遺癥,原告為此住院9天。花費醫療費3486.48元。
原告左XX委托煙臺華正司法鑒定所做鑒定,鑒定所出具鑒定報告:被鑒定人左XX因車禍致傷左肩部,建議誤工時間為120日,一人護理60日,營養時間為60日。用藥合理。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中雙方陳述、提交交通事故責任書、住院病歷、醫療費單據、鑒定費單據、鑒定報告等證據在案為憑,所有證據已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宮旭軍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將原告撞傷,且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本院予以支持。雖然雙方已達成賠償協議,但該協議賠償的是原告左肩關節脫位造成的損失,對左肩胛骨骨折并未賠償,故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左肩胛骨骨折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該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審查并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損失應為醫療費3486.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50*9),誤工費13002.41元(39549/365*120),護理費6501.2元(39549/365*60),營養費3000元(60*50),鑒定費1560元,交通費300元,總計28300.09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左XX賠償款28300.0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志金
二〇二〇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劉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