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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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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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3民初2124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邱XX,女,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XX,上海達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XX與被告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費XX,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邱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09,24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殘疾賠償金95,24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11,140元、營養費4,200元、車損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0.33元、交通費319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4,00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9日7時30分,被告陳XX駕駛牌號為滬BXXXXX車輛在本市寶山區一二八紀念東路附近,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為賠償原告涉訴。
被告陳XX辯稱,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車輛有保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事實、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各項損失,醫療費,總額無異議,其中應當扣除397.1元伙食費,并應當扣除非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殘疾賠償金,傷殘等級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護理費,過高;營養費,過高;車損費,認可3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無異議;交通費,無異議;衣物損失,認可200元;鑒定費,無異議;律師費,不理賠;后續治療費,同意5,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9日7時30分,被告陳XX駕駛牌號為滬BXXXXX車輛在本市寶山區一二八紀念東路附近,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傷。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有不計免賠。經鑒定,原告本次損傷構成XXX傷殘,休息150-180日、護理120-150日、營養90日,二期治療,休息、護理各30日、營養15日。嗣后,某保險公司預付賠償款1萬元。
本院認為:
一、根據法律規定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對于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超出保險范圍的,應當由被告陳XX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告各項損失,醫療費,應當扣除伙食費,數額確定為108,85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確定為330元;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結論結合原告年齡,確定為95,24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5,000元;護理費,根據實際,結合鑒定結論,確定為7,880元;營養費,根據鑒定結論,確定為4,200元;車損費,酌情確定為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確定為130.33元;交通費319元,本院支持;衣物損失,酌情確定為500元;鑒定費1,950元,本院支持;律師費,酌情確定為3,00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本院支持。
三、上述費用,根據上文所述賠償原則,律師費,應當由被告陳XX承擔,其余費用,均在保險限額內,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預付的賠償款,可在其賠償總額中抵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邱XX醫療費108,85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殘疾賠償金95,24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護理費7,880元、營養費4,200元、車損費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0.33元、交通費319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預付的10,000元可在上述錢款中抵扣);
二、被告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邱XX律師費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減半收取為2,528元,由原告邱XX負擔25元,被告陳XX負擔2,5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燕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楊華佳